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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将“皇冠丹麦曲奇”与“蓝罐曲奇”之争再度拉回公众视野。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蓝罐曲奇”的生产、经销、运营商在其产品营销中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且对“皇冠丹麦曲奇”方构成商业诋毁,遂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10月18日,蓝罐曲奇在其官网及官方微博刊登声明,承认其存在虚假宣传及对皇冠丹麦曲奇的商业诋毁行为,并声明向原告方“皇冠丹麦曲奇”出品公司Danish Speciality Foods CPH DK ApS(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丹尼诗公司”)及经销商迈大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原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迈大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次判决意味着这起持续多年的“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历经多轮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该判决为相关市场主体再度指明了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行为边界,对于引导食品行业的良性竞争颇具典型意义。
案情梳理:“蓝罐曲奇”涉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遭败诉
2019年,“皇冠曲奇”的出品方丹尼诗公司、中国大陆地区经销商迈大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讼,指控“蓝罐曲奇”的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Kelsen Group A/S(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下称“奇新公司”)、Kjeldsens Limited(丹麦蓝罐曲奇有限公司,下称“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蓝罐上海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荔之公司”)等,在其产品包装、官方线上店铺、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其他宣传物料中进行虚假宣传,并在其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官方线上店铺中对“皇冠曲奇”进行商业诋毁。
经与“皇冠曲奇”方联系,知产财经(IPEconomy)获取了该案的判决内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就各被告的涉案被诉虚假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是否成立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被诉虚假宣传行为:判决认为,三被告奇新公司、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公司关于“最先进的设备、制作最优质的产品”“全球最大之现代化曲奇生产线”“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等表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蓝罐曲奇”品质卓越、质量等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损害了二原告作为直接竞品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构成虚假宣传。
(二)关于被诉商业诋毁行为:“丹麦蓝罐曲奇”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发布的文章载明“现在市面上有一些打着‘蓝罐’的幌子,用近似的包装和名称企图浑水摸鱼,蒙蔽心爱奇奇的消费者,让大家误以为这只是丹麦蓝罐曲奇的优惠装或兄弟品牌”,文章中配图将二原告生产的“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放在一起对比。判决认为,上述被诉内容中的图片结合其被诉文字内容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内容所指向的对象即为二原告产品,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二原告的“皇冠曲奇”产品故意使用近似包装欺骗消费者,对二原告的产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二原告经营的“皇冠曲奇”产品及三被告经营的“蓝罐曲奇”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规模及后果、各被告的主观过错等情节,于今年6月28日作出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被告奇新公司、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0元,被告荔之公司就上述赔偿责任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各被告均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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