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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而言至关重要。本文聚焦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撰写的特殊性,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深入分析权利要求的各个步骤,探寻各个步骤的内在逻辑,以做到整体并准确把握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对于软件产品类证据,确定了用户界面和后台实现对应关系的判断原则。
【理念阐述】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除了具有与其他领域相同的一般性之外,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本章规定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计算机程序产品。如果写成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不管是方法权利要求,还是产品权利要求,均是以实现特定功能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以自然语言描述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执行过程。每一种权利要求的主题都体现了计算机程序的技术特点。通常情况下,计算机程序流程类似于方法的执行过程,当顺序执行时,其与常规的方法流程是相同的,按照方法中的各个步骤的先后顺次进行,直至最后一个步骤,从而完成方法的执行。但是在计算机领域中存在一种非常典型的程序执行过程,也就是条件语句,其表现形式为利用编程语言中规定的if条件 then分支流程一,else分支流程二,以此方法的执行变为并行、或并串行混合的方法。这种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并不是按照顺序依次执行,而是在各个步骤执行前,需要进行执行条件判断,仅当执行条件满足时,该步骤才会被执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该类权利要求时,注意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整体,先从主流程入手,再细化到各分支流程,从而厘清各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此外,对于与上述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其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对装置权利要求的理解也应当与方法权利要求遵循同样的逻辑。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证据多种多样,其中比较典型的是软件产品类证据,当事人通常提交该计算机软件本身或者计算机软件的操作过程视频,期望从中确定该软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这种类型的证据呈现出用户界面和后台实现的特点,用户界面体现的是计算机程序的输出和输入过程,后台实现体现的是具体程序处理方法,相同的用户界面可能是采用多种计算机程序处理方法、多种程序语言来实现,用户界面与后台实现不一定为一一对应关系,如何从用户界面确定后台实现方式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理想状态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获得软件产品的源代码来分析计算机程序的执行逻辑步骤,从而确定后台实现方式,但在实际情况中源代码的取得本身就有一定难度。某些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例如反编译、逆向工程等解析还原后台实现方式,还可以通过用户界面中不同的输入输出内容分析确定后台实现方式,如果是从用户界面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后台实现方式,则其属于证据的公开内容,反之则不属于。
【案例演绎】
(一)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理解
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清单编制方法、装置、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属于非常典型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这四个主题即为《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四大保护主题,除此之外,2023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新增计算机程序产品这一主题。具体而言,涉案专利涉及建筑领域的数据管理系统,用于针对传统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效率不高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方法。其权利要求1为:
“1.一种清单编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清单创建指令时,识别所述清单创建指令所包含的属性标识,并发出是否引用清单模板的第一提示信息;其中,所述属性标识包括文字信息以及数字编号;
当接收到响应所述第一提示信息产生的引用清单模板的第一指令时,根据预先存储的转化对应方式,将所述文字信息与所述数字编号对应转化在清单模板数据库中进行查询匹配,得到与所述属性标识相匹配的目标清单模板;
当接收到清单预览指令时,将所述目标清单模板进行预览展示,当接收到在所述目标清单模板中添加或删除指定清单子目的控制指令时,添加或删除与所述控制指令对应的清单子目,得到修改后的所述目标清单模板;
当接收到响应所述第一提示信息产生的不引用清单模板的第二指令时,在显示界面上显示进行清单编辑的清单编辑框,当接收到编辑完成指令时,得到对应的待处理清单;
当接收到清单生成指令时,调用所述目标清单模板或修改后的所述目标清单模板或根据所述待处理清单生成对应的目标清单。”
图1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流程图
对于权利要求1的理解参考图1所示的流程图更为形象。概括来说,权利要求1的本质是创建一个用于记录数据的清单。从创建清单的指令开始进入程序执行的主流程。根据是否引用模板的第一提示信息的判断结果,该主流程进入不同的分支流程,分支流程一为依据现有的模板创建清单,分支流程二为从头新建一个清单。分支流程一进一步根据指令中的属性标识查询模板数据库以得到目标清单模板,然后根据查询得到的清单模板或者对模板进行修改,从而实现利用历史清单模板生成目标清单。分支流程二直接在清单编辑框中编辑得到目标清单,可见分支流程一和分支流程二最后都返回主流程,以最终完成一个目标清单的生成,这即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在逻辑。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清单编制装置,其各程序模块实现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理解上亦当同理。因此面对这类权利要求时,不能从方法权利要求各步骤的撰写的先后顺序上机械认定为该方法权利要求中各步骤为先后依次执行的顺序,而应该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各步骤放在发明整体构思中加以考虑,注意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整体,先从主流程入手,再细化到各分支流程,从而厘清各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
(二)软件产品类证据的公开内容的认定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一视频,其展示了一款建筑工程数据管理软件的使用操作过程。当事人认为通过用户与用户界面交互以及用户界面的变化可以印证后台实现的具体步骤,合议组认为从证据中以页面形成呈现的用户界面中可以看出其为用户提供了两种新建工程清单的方式,一种为使用历史模板,一种为不使用历史模板,从该用户界面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后台实现手段为向用户发出是否引用清单模板的提示信息;点击“新建投标项目”控件,简单设置后,用户在页面中选择“新建投标项目”表示用户选择了不引用清单模板,也就是在后台实现上发出了不引用清单模板的指令,然后通过用户界面中显示的“清单编辑界面”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后台程序必然是调出清单编辑界面,显示给用户清单编辑界面,以供用户进行编辑操作;并最后保存编辑后的清单,从而完成了清单创建过程。也就是说,合议组通过深入分析证据的用户界面的触发时机和界面变化的连贯性等确定出其计算机程序处理方法,也就是后台实现,从而客观认定软件产品类证据的公开内容。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和理解,既有方法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的一般性,也有因计算机程序带来的特殊性,对于权利要求的理解应结合发明整体技术构思准确理解其内在逻辑。对于软件产品类证据公开内容的认定应遵循用户界面和后台实现的对应关系的必然性原则,从用户界面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后台实现属于证据的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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