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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首例保护地理标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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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惠山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蒋某某假冒阳山水蜜桃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该案系全省首例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该案由惠山法院院长蔡毅担任审判长,惠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周慧娟出庭支持公诉。省人大代表吴晓波以及多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桃农代表和水蜜桃包装企业代表等共6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未经“阳山.jpg”商标注册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桃农协会)的许可,通过他人从某印刷包装公司(另案处理)获取印有“陽山”标识的桃箱13000个,又从常州市武进区某专业合作社谈某某等人处购买水蜜桃,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保鲜库内,将水蜜桃用上述桃箱包装成为假冒“阳山.jpg”商标的水蜜桃,并通过郭某某、杨某销售至全国各地。经核算,蒋某某共计销售假冒“阳山.jpg”商标水蜜桃1567箱,合计非法经营数额81000余元。

在审理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桃农协会诉称,被告人蒋某某为追求不法利润,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阳山.jpg”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被控侵权产品通过网络平台销往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北京、东三省等多个省份直辖市,消费者反映质量较差,退货率很高,损害了“阳山.jpg”品牌形象和消费者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人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公诉机关对桃农协会的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蒋某某与桃农协会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桃农协会当庭予以谅解。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蒋某某当庭支付了经调解确认的赔偿款。

地理标志是表明一种具有独特高品质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而且其高品质完全是由该地区的地理环境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识,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类。“阳山.jpg”水蜜桃就是证明商标,承载了阳山水蜜桃独特的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

该案中,蒋某某假冒“阳山.jpg”水蜜桃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桃农协会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使得一批假冒“阳山.jpg”水蜜桃进入市场,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合力“亮剑”,体现了惠山对“阳山.jpg”水蜜桃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和践行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理念的坚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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