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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旗下《法人》杂志采访徐新明律师:《庆余年2》再掀长短视频之争

发布时间:2024-07-24 来源:法人 作者:白馗 李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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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影视剧《庆余年 2》难逃被短视频“跟播”侵权的命运。今年5月,该剧开播同时,某短视频平台出现大量将该剧内容拆分、剪辑的短视频。享有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腾讯方,将该短视频平台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发出诉中行为禁令,保障了电视剧版权方的合法权益。

遭遇“跟播”侵权

5月16日,《庆余年2》正式开播,很快热度飙升,开播 60分钟后腾讯视频站内热度值破30000,68 分钟破31000,126分钟热度破 32000······根据“庆余年”官微消息,《庆余年2》在腾讯视频站内历史最高热度值达 32906,破热度值历史纪录,同时段,全频道电视收视率第一。

该剧一出,某短视频平台便有大量网络用户打着“跟播”旗号,上传该剧被拆分、剪辑的短视频。该剧播出次日,腾讯方两次向该平台发送通知函,要求对方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涉嫌侵权的短视频在平台传播,并调整推荐及推送算法,阻止涉嫌侵权的短视颉上传及向相关用户推送,并对反复、大量发布涉侵权短视频的用户账号采取处罚或封号等措施。

如何认定“应知”是关键

《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目前短视频应用的用户黏性最高,人均单日使用时长为151分钟,其次为长视频,人均单日使用时长为112分钟。长短视频属于共存共生的关系,输出内容存在重叠,因此内容重叠产生了对流量的争夺。

不过,司法实践中长视频版权人直接起诉短视频创作者的案件并不太多。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对记者表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上传短视频的用户过于分散。如果直接超诉用户,权利人维权成本极高且效果有限。通常,权利人考虑到维权成本,不会起诉上传短视频的侵权用户,更多是将短视频平台作为被告。因此,短视频平台既可能构成直接侵权,也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直接侵权的情形包括平台方或平台工作人员的账号发布了侵权视频和平台无法提供发布侵权视频用户的身份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平台是否提供发布侵权视频的用户信息,或直接侵权的侵权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间接侵权时,当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徐新明对记者表示,司法判定中,短视频平台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视频,而未采取制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其中“应知”的认定往往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对于平台而言,“避风港原则”是其免予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挡箭牌,著作权法中,该原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等。如果在明知存在侵权事实后,仍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则需要承担责任。

实施“诉中保全”

腾讯方在立案后申请了诉中行为保全,请求责令该平台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删除、过滤和拦截侵害《庆余年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短视频。上海浦东法院考虑到《庆余年2》当时正处于热播阶段,被诉侵权短视频由不同网络用户上传,内容与原创《庆余年 2》影视剧基本一致,于是认定存在较大侵权可能性。

《庆余年 2》总共36集,每天播放两集,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插完,播放持续时间较短,当时已处于首播大结局播出完毕之后的窗口期,具有一定紧迫性。如果不采取诉中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腾讯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采取该措施也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更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因此,上海浦东法院末预先听取平台方陈述,快速作出裁定,责令平台立即停止展示涉嫌侵害《庆余年2》信息网络传擢权的短视频,同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涉嫌侵害《庆余年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短视频。

徐新明表示,在中国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是一种临时救济措施,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的禁令。根据申请保全的时间,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本案“诉讼保全”的提出时间在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判决生效前,属于后者。

徐新明表示,与热度冷却后的版权侵权相比,该剧热播期间趁火打劫的“跟播”行为对版权方的侵权更为严重。因此,版权方在此期间立即出手维权,法院迅速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很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有效打击了此类蹭热度的“跟播”侵权行为。

让“二创”视频解冻

短视频传插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引流方式,有时不仅能够给即将上映或正在热播的影视剧带一波流量,也能唤醒沉睡已久的影视剧作品,把“冷饭炒热",甚至一些低分烂片也能通过作者之手"妙手回春、重现生机"。因此,区别于纯粹切条、照搬,一些短视频对影视剧进行解说和混剪的“二创”,如今在平台上很常见,

徐新明表示,目前“二创”短视倾作者一般为个人或个人工作室,难以获得授权,由此落入“二创即侵权”的造尬地步。有些影视剧版权方对“二创”作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想利用“二创”短视频出圈引流,放任其侵权,又在炒作热度后指控“二创”短视频侵权,要求赔偿。

对此,徐新明建议,如果影视剧版权方与短视频平台合作,将作品投权给短视频平台,许可创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二创”,是一种对版权方、短视频平台、创作者和观众都有益的商业模式,也能解决长久以来的长短视频版权之争。而平台建立与其规模、技术水平相当的日常版权监测机制,可避免侵权问题的发生。比如,平台企业开设版权投诉入口,对于日常监测或收到投诉的侵权作品及时删除下架、断开链接。短视频平台应密切关注版权市场动向,保持版权敏感度,加频对侵权视频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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