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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方使用的注册商标中含有原告的文字商标,即便处于有效期内,由于这些注册商标的取得本身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则该权利便不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侵权方利用商标注册制度的强保护力度,在其多个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且获利巨大,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
基本案情
原告某时尚公司主营中高端女装的设计、推广及销售,系“地素”商标的所有人。被告某商行在淘宝店铺“某家高端女装”中售卖的各款女装商品名称中大量使用“地素”“福地素雅”“极地素雅”“云地素”“发地素材”等文字,与原告的“地素”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某商行的实际经营者鲍某、何某夫妇及该店铺女装的生产商某时装公司应当就商标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某时装公司及鲍某曾多次申请包含“地素”文字的商标,均未成功注册或宣告无效,但仍然围绕“地素”商标长期侵权,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恶意十分明显。且根据淘宝调取的销售记录显示,销售侵权产品的持续时间长,获利巨大,并以此为业,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经济损失490万元为基数,适用两倍的赔偿标准。原告另就被控侵权店铺的其他行为主张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诉请四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980万元及合理开支154,777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店铺长期以来,在其销售的女装商品名称页面先后使用“福地素雅”“极地素雅”“云地素”“发地素材”等文字,与原告的“地素”商标构成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就上述文字,被告虽提供了在其商标有效期内获得合法授权的证据,但结合“地素”服装品牌在女装行业较高的知名度、涉案店铺网页宣传中使用的商标一直围绕“地素”二字不断变更、涉案店铺销售的女装绝大部分系“地素”品牌的高仿等行为综合判断,被告某商行使用上述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故意,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被告的行为具有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明显恶意,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告主张根据被告侵权获利计算赔偿基数,且对于计算标准及数额均已提供适当的数据支撑,适用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可予以全额支持。被告鲍某作为被告某商行的实际经营人,应当就某商行的销售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行、鲍某赔偿原告某时尚公司经济损失980万元及全部合理费用,并另对其他诉讼请求予以处理。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对于适用惩罚性赔偿及赔偿数额的认定。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领域通过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大幅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全面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当前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政策指引下,一、二审在综合细致考虑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准确认定,全额支持原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对于遏制侵权,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全面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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