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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经常主张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反技术教导从而认为专利具备创造性,而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对相反技术教导作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对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常常产生争议。那么,在创造性评价中如何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相反技术教导?本文拟从一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出发,分析探讨这一问题。
【理念阐述】
实践中,不同的发明创造可能具有不同的目的,导致其技术侧重点可能也不相同,因此现有技术文献,尤其是专利文献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记载,比如实现同一功能有不同的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手段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也会基于这些记载主张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反技术教导。笔者认为,所谓“相反技术教导”,应当指某一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技术信息与发明的改进方向背道而驰,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不可能产生偏向发明改进方向的动机。判断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应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对相关证据和当事人主张进行客观分析。现有技术为了其本身的发明目的记载了某些技术手段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单纯这种记载还不能被理解为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反技术教导,还需进一步考虑现有技术中的上述记载是否与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启示的判断有关。
具体而言,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的判断仅是技术启示判断的一种特殊情况,要遵循技术启示判断的基本原理。即首先要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区别特征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这需要对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进行分析和取舍,考虑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对应技术特征在其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若现有技术中公开的相关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不存在密切关联,独立发挥了与区别特征在涉案专利中所起相同的作用,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剔除出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无关的信息,将该相关特征从其整体技术方案中剥离出来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其次要把这一判断结果放到所述现有技术的整体环境下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存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主观上舍弃该区别特征的应用(包括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结合),如果现有技术的教导还不能得出以上结论,则不能认为该现有技术存在相反技术教导。
【案例演绎】
某专利涉及一种全密封超薄食品容器,其针对背景技术(证据1)中由两条凸环的啮合处形成线密封稳定性不足且开启盒盖时比较费力的技术问题,采用如下技术方案:将盒口复沿的内直沿211或沟槽的内槽壁111呈竖直状,沟槽的内槽壁111与盒口复沿的内直沿211顶持在一起形成线密封。
证据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专利的区别在于形成内密封的结构不同,具体为:本专利中盒口复沿的内直沿或沟槽的内槽壁呈竖直状,沟槽的内槽壁与盒口复沿的内直沿顶持在一起,证据1中则是由两条凸环14、24的啮合处形成线密封。针对该区别特征,请求人主张,证据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3针对嵌合槽开口向下的食品容器存在的密封时液体容易漏出、开盖费力的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食品包装容器,包括容器本体21和盖22,容器本体21形成有向下方凹入的嵌合槽32,嵌合槽32具有向外侧拓宽的倾斜的槽侧面38,盖22上形成有向下方凹入的嵌合槽42,嵌合槽42具有垂直的槽侧面48,在容器本体21的嵌合槽32的开口部内侧面与盖22的嵌合槽42的开口部外侧面的接触线上相互挤压,形成第1及第2封闭部51及52,由于在这些封闭部51及52的开口部附近,嵌合槽32与42相互线接触而相互挤压,因此能够提高封闭能力。此外,由于嵌合槽32与42通过嵌合槽的壁面整体来接触,即并非面接触,而是只有第1及第2封闭部的线接触,因此即便具有较高的封闭能力,但与通过嵌合槽的壁面整体来接触的情况相比,摩擦阻力低,因此能够容易地将盖22从容器本体21取下。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据3是否给出了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有观点认为,证据3构成了相反技术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形成将其与证据1相结合的启示。具体而言,该观点认为:证据3中的嵌合槽开口向上,排除了本专利的沟槽开口向下的技术方案,给出了相反技术教导。
对此,笔者认为,在创造性判断中,不能仅凭现有技术中记载了相关技术手段存在技术缺陷就认定现有技术存在相反技术教导,还需进一步考虑该技术手段是否与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启示的判断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相反技术教导时,首先需要对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进行分析、取舍和判断,考虑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对应技术特征在其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若现有技术中公开的相关特征与其他特征之间不存在密切关联,其独立发挥了与区别特征相同的作用,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剔除出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无关的信息,有动机将该相关特征从其整体技术方案中剥离出来;其次,在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时,要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分析确定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整体教导下仍不能得出从主观上舍弃将该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结合的结论,则不能认为该现有技术存在相反技术教导。
具体到本案,证据3针对食品容器嵌合槽开口向下存在的面接触密封时液体容易漏出、开盖费力的技术问题,分别采用将嵌合槽的开口设置为向上和在槽两侧形成线密封的技术手段;证据1针对食品容器容易泄露的技术问题,在盖体和盒体上设置相啮合的凸环进行密封;本专利是针对证据1中凸环密封存在不稳定、开盖费力的技术问题,采用面面线接触密封结构技术手段。虽然证据3排除了嵌合槽开口向下的技术特征,但并不会导致其存在相反技术教导,原因在于:
首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证据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本专利与证据1的整体结构基本相同,差别仅在于线密封结构不同,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开盖省力的内层密封结构”,而证据3公开了使用面面线接触密封降低摩擦阻力的技术方案,解决开盖费力的技术问题,面面线接触密封与其他特征之间不存在密切关联,其独立发挥了与区别特征相同的作用,而证据3排除的“嵌合槽开口向上”的技术特征是为了解决开口向下密封时容器内的液体容易漏出的问题,与线密封结构不同这一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开盖费力”技术问题并不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剔除出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无关的信息,包括嵌合槽开口方向,即证据3的以上内容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面面线接触密封方式从证据3整体技术方案中剥离出来,并将其与证据1相结合。其次,从现有技术整体分析,证据1、证据3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均涉及食品容器的密封结构,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出发,需要寻找解决“开盖费力”技术问题的现有技术时,在看到证据3的技术方案以后,能够想到将证据3的面面线接触方式应用于证据1中以改善开盖效果,而不会因为证据3嵌合槽开口向上就主观上舍弃其线密封结构,因为嵌合槽开口方向与开口密封结构分别在解决各自的问题时具有优势,但两者并不互斥。综上,证据1与证据3虽然发明目的不同,但本质上都是食品容器的密封结构,两者并不矛盾,证据3也不会构成相反技术教导,不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与证据1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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