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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3年11月1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关补充指南。供USPTO工作人员在确定包含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在内的外观设计权利要求[1]是否针对法定主题时使用,反映了USPTO的现行做法。补充指南是对《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1504.01(a)条第(I)款[2](第9版,Rev.07.2022,2023年2月)的补充,不构成实质性规则制定,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本补充指南将提高公众对如何为与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相关的客体申请保护的认识(如适用),包括寻求此类保护时使用的正确权利要求语言和所有权。
(1)遵守制造物品要求的一般原则:将法定外观设计主题与单纯的图片或装饰本身(即抽象设计)区分开来的考虑因素是外观设计在制造品中的体现。
(2)计算机生成的图标:计算机图标(而不是单纯的计算机生成的图像)符合35 U.S.C. 171[3]制造品细则要求,且计算机图标或图形用户界面是编程计算机操作中不可或缺的有源组件构成外观设计法定保护客体。
(3)审查评估包含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的外观设计权利要求是否符合制造物品要求时,必须考虑完整的披露,以确定标题和权利要求是否充分描述了制造物品的外观设计。
[1] 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的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本身或显示在显示面板(如计算机屏幕、显示器、计算机显示系统、手机屏幕、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护目镜)上的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或其一部分
[2] MPEP第1504.01(a)条第(I)款为审查计算机生成图标(也称为“计算机图标”)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供了指南,该图标也用于审查与图形用户界面(GUI)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 35 U.S.C. 171规定,“任何人为制造物品发明任何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设计,都可以获得专利”。这里至少可包括三种外观设计:(1)应用于或体现在制造物品上的装饰品、印模、印刷品或图片的设计(表面标志);(2)制造物品的形状或结构设计;(3)前两类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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