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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越诉《赤沙龙城》广告虚假宣传案

发布时间:2023-10-07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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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提示】

1.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与游戏运营企业对外发布的广告似乎无法直接关联,但是如果将游戏的宣传广告理解为合同关系中的要约邀请甚至是要约,而最终双方缔结和履行的网络服务合同却不包含相关广告宣传内容,则有可能会被游戏玩家主张存在欺诈。因此,本案的案发并非个例,只是本案并未支持原告诉请,但也存在原告诉请获得支持的案例。如【(2021)闽01民终9547号】案中,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游戏公司2021年3月17日发布的标题为“神宠异兽-随便玩玩的居然能回收那么多钱,我也要玩玩这游戏!”的小程序链接内容使用“账号回收**RMB”等表述,“RMB”系与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缩写之一,且该链接关于游戏账号可以“RMB”回收的表述,与该游戏中游戏道具等以“元宝”数量进行交易明细不同,明确表达了游戏用户等级达到相应级别可按相应金额予以回购的意思。其次,该推广链接对于刺激游戏用户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充值消费等形式不断提升用户等级具有显著作用。最后,被告指游公司当庭明确表示该游戏不支持账号回收功能,指游公司的宣传推广内容隐瞒所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存在诱导消费者消费行为,构成欺诈。

2.在很多与网游广告相关的玩家诉讼中,原告均会主张“退一赔三”,该请求的法律依据并非《广告法》或《民法典》,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使用这一条款的前提是经营者构成欺诈,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玩家的该项请求必然会获得支持,同样在【(2021)闽01民终9547号】案中,虽然法院认定广告构成欺诈,但最终并未按照原告的充值金额52942元三倍判决被告赔偿,而是按照被告在广告中的承诺的“160级账号回收9999RMB”,判决被告赔偿9999元。

3.此外,除了广告中宣传的内容、道具的掉率等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以外,还存在其他广告合规要点,包括:广告中是否存在暴力、色情内容,广告中是否存在盗版侵权,以“免费试玩”吸引未成年游戏玩家等。

【关键词】

游戏充值;虚假广告;退一赔三;真实意思表示;用户协议

【案号】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3)粤019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王越

被告:广州鑫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八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法条】

《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案情简介】

原告王越诉称:其于2022年8月7日在抖音查看案涉游戏《赤沙龙城》的广告,进入游戏充值了4486元,游戏运营和扣费主体为被告八九游公司。原告发现广告内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遂向北京123某某等渠道反馈,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鑫晨公司发布案涉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作出处罚。因此,广告发布者消费欺诈意图明显,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诉。原告王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退还原告游戏充值金额4486元,并赔偿三倍充值金额。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鑫晨公司、八九游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第一,案涉广告内容不构成欺诈,只是表达不够准确、清楚。根据被告证据提供的活动介绍界面,充值3、6、10元赠送的奖励真实存在,奖励随机抽取,鑫晨公司只是广告宣传表达不准确。第二,原告在案涉游戏内的充值消费并非因案涉广告内容。原告在案涉游戏中充值4486元,并非因为案涉广告内容中充值10元可以赠送“召唤月灵”的广告内容。即使认为原告因案涉广告产生损失,损失也仅限于充值10元未收到赠品“召唤月灵”,原告主张退还全部充值消费金额并赔偿三倍缺乏依据。原告首次登录游戏,在短短三个小时内充值4426元兑换游戏元宝,并购买了游戏内最高等级的会员以及可以使用元宝购买的所有礼包和商城物品。即使原告因为案涉广告中“充值10元送召唤月灵”的内容产生损失,该损失也仅限于原告所主张的赠品“召唤月灵”对应的10元充值金额,而不是全部充值消费金额。第三,八九游公司向原告提供的所有游戏服务不存在任何虚假或欺诈的内容,原告主张退一赔三缺乏依据。根据被告证据显示原告在案涉游戏中充值元宝时的界面都有明确展示对应的赠品,原告充值的元宝和赠品都已发放至原告游戏账号内;案涉广告中充值3元、6元和10元的赠品均属于游戏中的“宠物”,并不是游戏服务的关键内容,是否有“召唤月灵”也不影响原告其他的游戏体验。

法院查明:关于案涉游戏抖音宣传视频的情况。鑫晨公司发布抖音短视频广告,主要内容为:“充三元送一只狗,充六元送神兽白虎,充十元就送召唤月灵,……想玩的兄弟赶紧下载试试。”该视频右下角有《网络游戏适龄提示》团体标准适龄提示标识(黄色的16+年龄段标识符)。

关于原告案涉游戏账号登陆、充值、消费情况。根据八九游公司游戏服务器登录信息截图显示,2022年8月7日,原告注册案涉游戏账号后,在当天15时20分至18时42分(约200分钟)内,分次充值4426元,兑换游戏物品44260元宝,消费44061元宝,剩余199元宝。其中,2022年8月7日15时20分,原告首次充值98元并收到首充98元赠品装备。原告在八九游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消费60元购买游戏礼包对应的虚拟物品也已经发放至原告游戏账号内。未发生案涉广告中提及的3元、6元和10元充值数额。

关于案涉纠纷各方前期协商情况。根据聊天记录截图,原告和被告八九游公司客服分别于2022年8月7日、9日、19日进行客服会话。(1)2022年8月7日,原告联系游戏客服询问“召唤月灵”的装备掉落情况,客服人员回复称具体以游戏中显示的为准,原告向客服人员发送案涉抖音宣传视频与某投诉举报界面称找市监举报。(2)2022年8月9日,原告向客服人员发送信息称赤沙龙域和贪玩的热血合击游戏内容一样,但有两个不同的版号绝对不正常,会找省宣传部做版号鉴定。(3)2022年8月19日,原告向客服人员发送其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内容,并留言“北京海淀区回复文件已发送给黄村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案涉游戏宣传问题的行政处罚情况。2022年8月16日,原告先后通过微信渠道向北京、广州两地12345投诉、举报鑫晨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2022年10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上述投诉、举报线索,作出穗天市监处罚[2022]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第二页载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判决观察】

法院认为,被告八九游公司为案涉游戏的运营方,原告注册游戏账号登录游戏进行充值、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所谓欺诈,系以虚构、伪造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产生认识错误而进行一定法律行为,以追求并达到盈利为目的,故销售者若实施欺诈行为应以获利为目的。但根据查明事实,本案并不符合销售者因此获利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发布虚假广告的欺诈方式进行误导消费,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案涉广告视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和处罚是基于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认为:“奖励是随机抽取。当事人对奖励(送一只狗、送神兽白虎、送召唤月灵)的允诺未表示准确、清楚、明白”,可表明并未达到上述欺诈中“以虚构、伪造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产生认识错误而进行一定法律行为,以追求并达到盈利为目的”。

其次,案涉游戏抖音宣传视频右下角配有《网络游戏适龄提示》团体标准黄色16+年龄段适龄提示标识符,原告就游戏机制与宣传内容不符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应认定案涉游戏已经过合规出版审核。《网络游戏适龄提示》团体标准主要针对网络游戏的合规出版以及合理使用而制订,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指导,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工委组织协调,联合等53家企事业单位共同编制而成,是对我国严格、规范的内容审查制度的补充和完善。该标准用于明确规定标识符的下载渠道、展现时长、尺寸比例和更新频率,对有可能刻意模糊、弱化标识使用和提示用语的行为做了必要防范;明确了适龄提示标识必须安放在游戏产品界面的显著位置,以突出标识在游戏产品中的能见度和可视性。

再次,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注册案账号当天15时20分至18时42分(约200分钟)内,分次充值4426元,兑换游戏物品44260元宝,消费44061元宝,剩余199元宝。根据原告和被告八九游公司客服的聊天显示,2022年8月7日16点43分,原告并未在第一次充值98元后询问“召唤月灵”的情况,而是在仅剩1218元宝时方才联系游戏客服询问“召唤月灵”。多次登录游戏并进行充值、消费。原告一方面主张受到误导,另一方面却不断进行游戏充值消费,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原告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其已接受了案涉游戏的相关设定。原告在明知案涉游戏存在相关设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多次充值消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因广告误导陷于错误而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解除网络服务合同是否应予支持及要求被告退回已充值的款项问题。被告在手机游戏APP中设置用户服务协议,原告勾选同意用户服务协议后进行游戏,视为其对用户服务协议予以认可。该协议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被告八九游公司是否违约,仍需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情况进行判断。结合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需要判断被告是否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按合同约定和一般人游戏目的,视原告进行游戏的目的是为消遣娱乐。原告认为网络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张解除网络服务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也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现已将充值的款项兑换成元宝,并享受了游戏的增值服务,原告在有偿获得被告提供的游戏服务后,再要求返还该服务对价,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王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案件中事实上处理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被告的广告行为,二是原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二者产生关联的原因在于,被告在广告中对于游戏兑换内容的宣传介绍,该种描述可能构成了对于游戏服务内容的要约。而本案中法院结合原告的实际行为,认为其并未基于广告宣传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的广告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欺诈。这一案件也提示游戏运营商,可以提供关于游戏玩家的一些行为、言论,以证明其实际是否是基于广告内容而产生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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