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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超清编解码有限公司(下称超清编解码公司)诉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OPPO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超清编解码公司就其所持有的增强型语音服务技术(EVS)6件相关专利向OPPO公司主张权利。
据了解,其中1件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目前正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其余5件专利维持有效,每件专利的索赔金额均超过3000万元。此前,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公司)亦被超清编解码公司就同样的专利诉至法院。
知名企业接连涉诉
据业内人士介绍,EVS是一种移动电话高清语音服务技术,旨在满足分组交换移动通信网络的需求,能够显著提升语音服务的语音质量和网络容量,属于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制定的标准之一。
2019年5月,超清编解码公司成立,涉案6件专利均来自于该公司持有的6个EVS专利家族,后者包括114件已获授权专利和13项已提交专利申请技术。超清编解码公司代理人、福建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元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超清编解码公司持有的专利为EVS标准必要专利。小米公司和OPPO公司制造、销售的搭载有EVS编解码器的手机产品支持EVS功能,符合EVS标准,二公司涉嫌构成专利侵权。
超清编解码公司另一代理人、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武兵告诉本报,EVS已经广泛运用于手机产品并且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华为公司是主要的EVS研发和EVS标准制定单位之一,超清编解码公司此次针对小米公司和OPPO公司维权的EVS专利正是源于华为公司。
该系列案其中一名被告在案件庭审中答辩称,从客观信息来看,超清编解码公司并不从事实体研发和生产经营,而是通过受让专利并进一步以诉讼手段进行牟利的非专利实施主体。目前,超清编解码公司已经在中国、美国、德国等多个地区凭借涉案专利提起诉讼,涉诉企业包括苹果公司、LG公司、OPPO公司以及小米公司等。超清编解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创办了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凭借属于的圣劳伦斯通信公司的6件专利分别在上海、南京起诉了小米公司、OPPO公司、TCL和vivo,而该公司是一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司。
“超清编解码公司作为权利人,对于涉嫌专利侵权的行为行使诉权,是专利法赋予的合法权利。目前,业内长期存在对专利许可并合法维权行为的不恰当言论。事实上,非专利实施主体从实施主体处获得专利并通过运营实现专利价值是许可领域通行方式之一。专利运营无关国别和对象,通过合法且合乎行业惯例的运营手段使专利价值获得合理回馈,进而反哺研发、激励创新,此举是合理的。”武兵表示。
但是,在上述被告看来,超清编解码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首先,从程序上讲,超清编解码公司未经许可谈判就径行起诉,可能会导致通信行业的专利许可环境恶化。其次,其就EVS主张的许可费率极不合理,相较于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其他声明企业,超清编解码公司的专利单族费率要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
许可费率争议不断
目前来看,居高不下的EVS许可费率是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的问题。
上述被告答辩称,专利许可费是专利价值的经济体现,从这个角度看,超清编解码公司对EVS的许可费定价并不合理。从公开报价来看,超清编解码公司的专利包仅包含6族专利,而每台手机0.44美元的许可费,明显超出合理水平。而EVS所属的4G标准包含上万族标准必要专利,按照超清编解码公司主张的许可费反推,每台手机的许可费将会超过七八百美元,这对社会公众是不可承受的。
吕元辉表示,EVS应用于语音编解码,而人们常说的通信技术则主要指蜂窝技术,两种技术相关联但不属同类,不可混为一谈。“蜂窝技术就像架桥修路,而语音就像在路桥上行驶的车辆,虽然都属于交通领域,但技术完全不同。不同的技术具有不同的经济价值,就会形成不同的许可费率设定规则。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是否符合FRAND原则,要以能否得到市场认可为判断原则。4G蜂窝技术6%至8%的总累积费率与其价值相符,并得到了行业主要参与者的认可。超清编解码公司的许可费率定价同样得到了业内认可,目前已与全球多家知名的终端厂商达成许可协议。”吕元辉认为。
对此,上述被告答辩称,从技术效果角度来看,EVS主要提供了7000赫兹至1.4万赫兹的语音带宽,而人声的频率范围为82赫兹至1100赫兹,在带宽7000赫兹的范围内,人声完全可以包含在内。而EVS对7000赫兹以上频带范围的扩展,对人们通话体验来讲几乎没有提升。目前EVS的实际使用率较低。中国移动曾对中国部分城市语音通话中采用EVS的数据进行了采样收集,数据显示EVS的月使用率均值不到10%,而超清编解码公司持有专利所涉及的超宽带及全频带EVS的实际使用率可能更低。因此,EVS在当前语音通话应用场景下未体现专利价值,却仍要收取如此之高的许可费,可能构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增强互信共同发展
近年来,中国企业涉非专利实施主体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仲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从非专利实施主体的性质来看,其具有双面性。客观地说,大部分非专利实施主体通过合理运营知识产权,获得可观的经济回报,同时可以活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可帮助更多的商业机构提升创新能力,这符合商业市场逻辑。但也有个别机构和个人利用非专利实施主体形式,采用比较激进、轻率的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纠缠甚至骚扰实体企业试图投机获利,与知识产权以法律鼓励创新的本意背道而驰。因此,需要辩证看待非专利实施主体对创新主体带来的影响。
谈及超清编解码公司与小米公司、OPPO公司之间的此次纠纷,仲春认为,专利权人如果通过谈判不能达到收取其满意的许可费的目的,其往往会通过诉讼手段达成,标准专利领域内的诉讼基本上是为了促进双方最终达成专利许可的目的。可以推测,这大概率是超清编解码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主要目的。
面对非专利实施主体诉讼维权,仲春提醒相关创新主体: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行周密专利布局,并积极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欧盟提出的标准必要专利提案中的解决方法不乏反对和批评的声音,但让技术许可更透明这一问题解决思路是对的。标准必要专利交易无法做到货比三家,因此,提升专利在数量和质量上的透明度十分重要。此外,许可人和实施人之间要加强互信,同时在制度上对任何不诚信的一方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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