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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根据UPOV公约1999年文本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授权需满足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合适的命名五个条件。
1.新颖性
如果在育种家的权利申请书备案之日,该品种繁育或收获的材料尚未售出,或未经育种家同意转让给他人而旨在开发,则该申请具有新颖佳。
三种例外(宽限期):
(1)从递交申请书之日往前算起,在本国经过育种家同意进行销售的时间没有超过一年时,不丧尖新颖性,这是一年的宽限期;按照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规定,各成员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自己选择和变更的余地,必须执行。
(2)经过育种家同意,在申请国之外的其他国家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的新颖性不会受到影响,这一规定在1978年和1991年文本中都是一样的。
(3)一个新加入UPOV的成员国,在它加入该公约之前,如果在它国家内已经实际存在了某一新培育的品种,而该品种也属于该国家给予保护的植物的种或属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从该国加入UPOV之日起计算,该新培育的品种在该国或奢在国外实际使用的期限已经超越了上述两个宽限期规定的期限的话,也应该依法认定该品种属于新品种,即此时如果育种家依据该品种提出品种权保护的甲请,该申请其有新颖性。
2.特异性
如果一个品种在申请书备案之时显然有别于人所共知的任何品种,则这个品种就可以认为具有特异性。
3.一致性
一个品种从其繁殖的特殊性能可预期其变异,如果其有关的特性完全一致,则该品种应认为是均一的。
4.稳定性
品种的基本特征必须是稳定的,即经过重复繁殖,或者在育种家明确专门的繁殖周期后在各周期结束时,品种的基本特性仍与原来所述的一致。
5.品种的命名
植物新品种的名称不是该植物品种所述的植物分类学上的名称,而是“遗传学名称命名”,即以该品种所具有的遗传特征为特点进行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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