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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行终422号
【裁判要旨】
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应当综合分析该网络空间的主要用途、信息的上传时间及公开情况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前该信息是否处于公众想获得就能够获得的状态为标准作出判断。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以商业用途为主的,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但有相反证据证明该网络空间未公开或者仅针对特定人公开的除外。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刘晓生与被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祥兴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兴发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201530515149.9、名称为“电源支架”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专利权人为刘晓生。祥兴发公司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58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无证据表明涉案QQ空间具有公开性,其中的外观设计照片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祥兴发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QQ空间中的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设计。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QQ空间中的外观设计照片在申请日前处于公众想获得就能够获得的状态,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被诉决定中的相关认定错误,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刘晓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QQ空间兼具公开性与秘密性的双重特点,对于QQ空间相册内容是否构成现有设计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综合考虑QQ空间的主要用途、图片的上传时间、图片的公开情况等要素,以此判断公众是否能够获得该信息,以及该信息何时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本案中,根据本专利无效程序中所使用的证据1第42915号公证书,QQ空间相册展示的全部内容均为商品展示,相册的上传时间为2015年1月3日,权限显示为对“所有人可见”。
虽然涉案QQ空间需要添加为好友才能查看,但公众完全可以通过添加好友等方式获知商品照片,没有证据显示该用户会对添加好友的请求进行特定筛选,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所添加的好友需要遵守保密义务。
因此,涉案QQ空间的好友并非特定人,而是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涉案QQ空间中相关商品照片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系统显示的照片上传时间即为公开时间。
祥兴发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第08019号公证书系对证据1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证明涉案QQ空间的商业用途。
第08019号公证书同时显示,该相册权限的全部描述为“所有人可见/允许转载、分享、圈人/显示相机型号、拍摄时间”。相册在2015年1月3日创建并更新,该相册下有两条询问商品信息的评论,评论时间为2015年1月3日。
“允许转载、分享”意味着一旦加上好友,则可以对相册内容进行再次扩散。由此,进一步证明了该相册对不特定公众是公开的,且相册的上传时间即为公开时间。
因此,涉案QQ空间相册的上传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相册中相关商品照片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且涉案QQ空间主要用作公开推销产品的商业用途,而非秘密性的个人使用。
更何况,对于以商业用途为主的QQ空间,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除非有相反证据表明该空间存在未公开或仅对特定人公开的情况。
在案证据表明,涉案QQ空间相册的内容在上传后即处于对不特定公众公开的状态,具备公开性。因此,涉案相册所示的外观设计应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现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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