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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行终183号
【裁判要旨】
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既可以来源于“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来源于“问题的提出”;当现有技术进步的难点在于发现问题时,如果不考虑“问题的提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可能会陷入后见之明并低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基本案情】
上诉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杜文文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1520653490.5、名称为“云台”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大疆公司。杜文文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81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2-5、7-18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大疆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一审判决驳回大疆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疆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专利发现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没有注意到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根据权利要求1和6的技术方案,其提出的云台利用了在俯仰轴结构或横滚轴结构上设置锁定结构,以阻止俯仰轴结构或横滚轴结构上的电机在云台处于非工作状态下随意转动,从而保证了在云台处于非工作状态下可以进行确定的位置固定。通过上述结构的巧妙设计,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云台非工作状态下无法固定或者固定的结构复杂的问题,从而方便了云台保管以及用户的携带与使用。
上述技术手段在本专利被公开之前并没有任何技术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6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提出新的技术问题或者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缺陷本身是否应该在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量,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多数情况下,提出技术问题和发现技术问题是发明创造的动因和起点,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形成与“问题的提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大多数情况下,“提出问题”和“发现问题”比较容易,找到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相对困难。
但是,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提出问题”“发现问题”可能比“解决问题”更重要。
有时候,技术进步的难点在于寻找问题,一旦要解决的问题被确定,则可以通过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组合、相近技术领域之间的技术转用、合乎逻辑的技术推理、有限次试验等获得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如果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缺乏关于“‘问题的提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考量,可能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后见之明的误区。
本案中,本专利虽然提出了“云台电机轴在非工作状态下的锁定”的具体技术问题,但是,当云台处于电机调整角度范围之外的“非工作状态”时,该类型云台所存在的“随意摆动、不便于保管、携带与使用”的缺陷是显性的、直接能够发现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甚至是云台的使用者在面对该缺陷时,自然就会想到该缺陷是由于云台在“非工作状态”无法锁定位置这一技术问题而引发。
因此,大疆公司所主张的“本专利发现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没有注意到的”技术问题,即“云台电机轴在非工作状态下的锁定”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本案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中,仅就“问题的提出”而言,应当认定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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