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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月22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开。
据裁定书显示,原告珠海格力称,其拥有名称为“蒸发器”的发明专利权,而被告宁波奥克斯生产、销售KFR-35GW/FK01+3型号的空调器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因此,珠海格力请求法院判令宁波奥克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珠海格力经济损失440万元及维权的合理支出39,963.5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京东世纪停止销售宁波奥克斯生产的KFR-35GW/FK01+3型号空调器产品。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宁波奥克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认为珠海格力没有给出证据表明京东世纪公司存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行为,且网络购物的收货地不能作为建立管辖权的连接点。此外,珠海格力未对京东世纪公司提出实质诉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一、因珠海格力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京东世纪公司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可认定京东世纪公司为本案被告。二、关于京东世纪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因此,宁波奥克斯公司的该项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驳回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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