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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在第二条第四款中明确了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这意味着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同时,这也将给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判定规则产生深远影响。
一
什么是局部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的定义,所谓“局部外观设计”指的是对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作为法律层面的定义,“局部”一词是相对于“整体”而言的,也即是说,只要不是产品的整体的设计,都可以认为是“局部外观设计”。
我国并不是首先施行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国家,实际上,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等都在我国之前确立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中,关于“局部”的定义也并不一致,例如:美国和欧盟允许零部件作为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而韩国、日本则明确排除了零部件通过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不仅可以是整体产品上界限分明的某个特定部件的局部,也可以是整体产品上若干个特定部件的局部的组合。
显然,我国局部外观设计的法律定义吸收了国际先行实践和法律经验。一方面,新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中明确了产品“整体”和“局部”,意味着排除了零部件产品作为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可能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既然零部件是可以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自然不能再把它认定为其他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另一方面,只要是整体产品上的局部,无论局部的数量还是局部的连接关系,即可用局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
二
现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法律体系
我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构建了齐备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法律体系。然而,这种注重整体视觉效果的法律保护体系在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上是存在诸多不足的。
首先,在《专利法》层面通过第五十九条和第十一条对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类型进行了规定,赋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基础和维权的依据。然后,先后通过司法者的两次颁布《解释》的方式,对侵权判定主体、原则和特定产品的侵权判定规则等进行了规定和明确。此外,《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5.2.4规定,所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由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来判断,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判断结论。
现行的法律规定必须将局部的创新设计融入到承载它的产品,通过对整体设计的保护来间接实现对局部的保护。这种保护模式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事实上给抄袭局部外观设计预留了法律漏洞。通过对产品非设计要部进行设计改变,即可达到抄袭权利人对现有设计做出贡献的局部的创新设计,而因为权利人无法主张局部外观设计的权利,最终不用承担侵权的责任风险。二是,使得包含图形用户界面(GUI)产品的外观设计很难实质上得到保护。虽然,从2014年5月1日起,我国就开始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GUI)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GUI设计最终要与产品结合才可实现保护。而GUI设计的通用性决定了权利人不可能通过在所有产品上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加之,侵权判定时也必须考虑GUI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的载体的种类和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这样势必牺牲了权利人的可预期的保护空间和利益。
三
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对侵权判定规则的影响
新专利法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保护的客体,这极大地满足了国内创新设计主体需求,弥补外观设计整体保护的局限,也符合知识产权国际发展趋势,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随着2021年6月1日新的法律正式实施,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必然会对现行侵权判定规则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整体”和“局部”的侵权判断主体的外延将越发不同。在现行的整体外观设计保护法律体系下,侵权判定主体即一般消费者会受到整体产品设计空间的影响,从而被赋有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不同注意力。司法实践中更是基于类似的逻辑,将一般消费者这个虚拟的主体概念,具象到某个产品领域的特定设计人员或者消费者的平均水平。在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法律体系下,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将不仅局限在整体产品的现有设计空间,还会受到特定局部的设计自由度的影响,甚至更倾向于与设计人员的水平,大大提高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的高度。
其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如前所述,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注重的是对特定局部的设计的保护。在侵权判断时既要考虑其所应用的产品及其在产品的部位,也要考虑其对整体产品的视觉效果的影响和该局部自身的视觉效果。如此,如何对局部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整体观察,如何将区别点、相同点汇总后进行综合判断,将会与整体产品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原则具有很大的不同。
再次,组件产品、成套产品、变化状态产品的侵权判定的内容会得到进一步的丰富。现行的司法解释中对组件产品规定了组装关系唯一、不唯一和无组装关系三种情形。在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下,局部外观设计的组装关系如何界定将成为复杂的研究课题,因为原本的一个组件可以分为多个局部,而原本的多个组件可以被划入一个局部。同理,在成套产品、变化状态产品的侵权判定中,也都会因为局部与整体的相对性,使得原本的特定形态的外观设计产品的内容得到扩充,也使得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规则更复杂化。
最后,在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中对产品种类的认定将被弱化。虽然世界上的主要知识产权国家对是否用产品来限制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的做法并不统一,如表1所示。但是,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在立法目的上实质性地宣扬了以保护设计为中心,逐渐摒弃了以产品保护为中心的理念。因此,原有的相近种类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的认定规则,在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下仍然适用,而且应当会有新的突破,这样才能发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应有之意。
四
建议
首先,应提高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确权和侵权判定标准。这可以通过提高确权主体和侵权主体的认知水平来实现。在授权和确权时,用设计人员的认知水平来衡量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避免对仅具有微小改变的局部设计进行专利授权。在侵权判定时,具有设计人员能力的主体也会关注到局部外观设计的具体设计的明显变化,从而一定程度上缩小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其次,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基础上研究制定局部外观设计适用的“要部比对、综合判断”原则。具体地说,对局部外观设计的比对侧重局部的设计特征区别,但是在判断相同和相似性时则需要一并考虑局部的设计特征区别和其在整体中的部位和视觉效果,从而得出综合性的评价结果。
第三,加快研究组件产品、成套产品、变化状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推进局部外观设计的分类研究,制定适度的局部外观设计跨类别保护体系。
目前,距离新专利法正式颁布实施还有一定的时间,以上仅为作者个人的一些初步建议,希望能够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关于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体系的课题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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