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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侵权与指示性使用的认定——以邓白氏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1-07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微信 作者:傅钢,尹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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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邓白氏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当事人利用国内广大中小型供应商对于邓白氏编码的刚性需求以及对邓白氏产品和服务的不了解,通过冒用商标、虚假宣传等手段,致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是邓白氏服务的合法提供商。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手段隐蔽,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大量多次走访受骗方,摸清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在充分探讨法律适用问题后作出处罚决定。该案深化了对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和商标指示性使用抗辩的理解,不仅维护了征信业知名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商标权和竞争利益,更维护了国内大量从事出口贸易的中小型企业的合法利益。

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邓白氏)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商业信息服务提供商,邓白氏编码 (D-U-N-S Number)是一种实时动态的企业身份标识,它源自美国邓白氏所拥有的9位数字全球编码系统,被广泛应用于企业识别、商业信息的组织及整理,可以识别和迅速定位全球超过4亿家企业的信息。美国邓白氏的邓白氏、DUNS等中英文系列商标核定在第35类和第36类“商业信息、商业咨询、信用风险分析”等服务上。

本案投诉人上海华夏邓白氏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邓白氏)是美国邓白氏在中国的运营主体之一,向市场主体提供企业征信和商业信息服务。华夏邓白氏提供的邓白氏注册解决方案,通过赋予邓白氏编码(D-U-N-S Number)作为企业身份识别系统的基础,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并对档案信息进行定期的验证、展示及推广, 帮助中国企业进入由邓白氏公司构建的全球信任网络,在国内及国际市场实现业务拓展,与供应链上下游的业务合作伙伴建立和保持长期健康的商业关系,促进交易达成。

本案当事人在百度上购买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并打上“【官】”字样;在网页上大量突出使用“邓白氏”系列标志。当事人还在网站上突出使用其生造的“邓白氏认证”一词,内容是介绍“邓白氏注册”服务。在与用户实际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与用户签订协议,宣称提供邓白氏编码注册服务。

由于当事人实际交易过程极为隐秘,本案的难点在于服务商标的侵权取证。虽然在商标法上,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在法律地位一样,但商品商标一旦贴附到商品上,其使用状态及使用主体就固定了。而服务具有无形性,服务商标是由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向被服务者传达的信息来彰显的,取证时需要将服务过程予以还原和再现,从而判断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善意、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

为高效快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前期初步固定证据后,华夏邓白氏选择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当事人通过百度关键词竞价排名系统,购买“邓白氏”作为关键词,并在网页摘要中使用与邓白氏商标近似的“邓百氏”外加“【官】”字样,引导用户进入其网站浏览。用户进入当事人网站浏览后,会看到网站上大篇幅都在讲“邓白氏编码”和“邓白氏认证”的概念、价值和申请的必要性,并在网站上留下当事人联系方式,包括QQ号码、电话号码。当事人通过电话、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用户推销并最终完成服务。尽管当事人抗辩称其属于指示性正当使用,但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还原了当事人与用户之间的交易过程,证明其并非指示性正当使用权利人商标。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通过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在相关搜索结果中突出显示“邓百氏”文字字样,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有授权许可关系,并对该服务来源产生了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指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当事人服务的数家用户走访后发现,部分交易中,当事人向用户收取正规邓白氏注册服务的费用,报价单也说是邓白氏全球系统展示,但提供的是自制的企业资信报告或其他公司以用户为目标企业而查询的华夏邓白氏商业资信报告,用户的企业信息根本无法在邓白氏注册解决方案的中国或全球平台上得到展示。除侵害商标专用权外,当事人还在网页上宣称其与邓白氏公司存在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当事人仅仅只是曾经向华夏邓白氏购买过以用户为目标企业而查询的华夏邓白氏商业资信报告,而非与华夏邓白氏之间存在合作、代理或加盟关系,此种行为最终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当事人在案发前被华夏邓白氏多次警告仍置若罔闻,主观恶意明显,故执法机关对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53.973万元)的行政处罚,体现出我国严格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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