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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源诉商标局案二审判决书
11988470号“华源医药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健一网公司、易心堂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11日、1月28日申请注册“华源”商标。鉴此,商标局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各方补交证据后,商标局根据《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有关过渡期的规定,作出《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8.07.31 -
服装使用商标可视为服务使用
裁判观点: 关于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显示,在教育培训活动中学员的服装上使用了“HESS”商标;该类服装系根据特定的教育服务项目订制;使用在教育培训服务中;服装费用包含在培训费中,少量的单独购买行为亦以接受教育培训服务为前提。该类服装的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与一般服装类商品存在差异。 鉴于何嘉仁公司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亦注册有“HESS”商标,而服务商标必须附着于一定的有形物品之上,何嘉仁公司在培训学员
发布时间:2017.11.01 -
服务商标引发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原标题:如何判断服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 权利人将其核准注册在服务类别上的商标仅在商品上或宣传中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的表现形式,进而成为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纠纷中的抗辩理由?针对第4747735号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美国奥丽纯天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奥丽
发布时间:2020.07.30 -
“滴滴顺风车”注册遇阻,都含有“滴滴”的服务如何区分?
智能叫车系统的互联网公司,其打车软件“嘀嘀打车”、“滴滴打车”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打车软件平台,因此原告申请诉争商标的含义为其打车软件提供的与顺风车有关的平台、服务,而“滴滴家教”的含义为连续不断的家庭教育,“滴滴滴打印”虽无特定含义,但可以使人联想到打印时打印机、复印机工作发出的滴滴滴声音。 而且,服务商标不同于商品商标,具有特殊性,原告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第35类服务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原告与两引证
发布时间:2018.06.15 -
《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范意义与服务商标的正当使用抗辩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 1982 年制定的《商标法》在 1993 年第一次修改时虽然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保护的规定,但是与“外国在商标法律条文中处理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关系不同” [1],我国整部《商标法》条文基本上保留了原来有关商品商标的表述,而并未进一步就服务商标作出另行规定,只是在第四条第二款简单地作了原则性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这是因为,“一般认为,服务商标在
发布时间:2024.05.06 -
服务商标侵权与指示性使用的认定——以邓白氏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案为例
与用户签订协议,宣称提供邓白氏编码注册服务。 由于当事人实际交易过程极为隐秘,本案的难点在于服务商标的侵权取证。虽然在商标法上,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在法律地位一样,但商品商标一旦贴附到商品上,其使用状态及使用主体就固定了。而服务具有无形性,服务商标是由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向被服务者传达的信息来彰显的,取证时需要将服务过程予以还原和再现,从而判断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善意、是否具有混淆
发布时间:2021.01.07 -
假冒服务商标犯罪中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
自假冒服务商标入刑以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假冒服务商标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1] 然而现实中的认定效果却并不理想。多数司法机关对于如何认定假冒服务商标犯罪仍存有困惑,总体还处于互相观望的状态。假冒服务商标入刑两年以来,全国各地查处的假冒服务商标犯罪案件仅见两例。 理论上,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保护对象,应受到同等力度的刑法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假冒服务商标犯罪与假冒商品商标犯罪的
发布时间:2023.07.31 -
如何判断商标是在商品上的使用还是在服务上的使用?(附典型案例)
前言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尼斯分类(NCL)中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在不同的类别有序分布,但是在实际使用中究竟是属于商品上的使用还是服务上的使用,这一判断对于商标行政撤销复审案件中维持商标注册至关重要。 下文附上两则典型案例及简评,尝试厘清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之间的使用界线,以飨读者。 一、即使联系紧密,商品商标的使用也不同于服务商标的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1)高行终字第402号
发布时间:2017.03.31 -
经营者在门店招牌上须慎用他人商标
,并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该案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责任承担问题的司法判断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判定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案中的涉案商标并非
发布时间:2017.12.07
共计1页,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