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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拼”仿冒“乐高”,终审被处罚金900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1-0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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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高达3.3亿元的“乐拼”仿冒“乐高”案备受社会关注,最近该案有了新进展。2020年12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李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该案以侵犯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及销售美术作品复制件为由进行判决,且判罚金额巨大,对其他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

仿冒“乐高”被诉

据介绍,2011年6月,李某创办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致公司),经营玩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2015年,李某发现身边有朋友做积木玩具很赚钱,便也开始做积木玩具。但他为走捷径“瞄”上了知名玩具品牌“乐高”。

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李某伙同闫某等8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拼装积木玩具产品,然后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赚取了大量收益。

“好景”不长,2019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在李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于组装模具的零配件、“乐拼”玩具产品,以及“乐拼”玩具各类包装盒、说明书、销售出货单等。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的“Great Wall of China”“PRIMITIVE TRIBE”“FAIRY TALE”“TECHNICIAN”玩具分别与乐高公司的“Great Wall of China”“THE FLINTSTONES”“DISNEY PRINCESS”“ALL Terrain Tow Truck”玩具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乐拼”的《NINJAG Thunder Swordsman》图册与乐高公司的《NINJAGO Masters of Spinjitzu》图册相同,构成复制关系。会计鉴定意见书还显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李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达424万余盒,销售金额合计3亿余元;相关仓库待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达60万余盒,产品价值合计3050万余元。

2020年9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考虑部分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某、闫某等6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乐高公司被侵权拼装玩具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该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主张主要有:美术作品指的是绘画、书画等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作品,乐高玩具主要体现的是拼装意义,把拼装玩具定义为美术作品于法无据;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没有考虑到销售退货和客户返利的情况;该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一审判罚过重。

对于以上主张,上海高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该案中,被侵权的拼装立体模型共计663款,这些立体模型所承载的表达,均系乐高公司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故拼装完成的立体玩具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

关于该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属于单位的犯罪。该案中,复刻乐高玩具由主犯李某决定,各从犯分工负责实施。从生产销售环节看,乐拼玩具以已经注销的利豪玩具厂的名义生产经营;从银行账户明细看,生产销售乐拼玩具的收支均通过案外人个人账户进出,违法所得并未归属相关单位,被告人领取的工资都是现金发放。故该案属于团伙作案,不符合单位犯罪的要件。

在量刑方面,上海高院认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考虑到该案不仅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厉惩处。故此,上海高院驳回李某等6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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