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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德国《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的第2部分已经在2020年5月1日正式生效。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的局长认为这项法案在法律层面上为商标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多的确定性。
自2020年5月1日起,新的法律赋予了商标所有人更多的权利。同时,来自DPMA的专家也获得了作出商标无效决定的权利。而在此之前,只有德国国内的普通法院才能对商标无效诉讼作出裁决。此外,人们目前也可以先选择前往DPMA来解决自己的商标撤销纠纷。对此,DPMA的局长科妮莉亚.鲁德洛夫—沙弗(Cornelia Rudloff-Schäffer)表示:“借助新的法规,商标所有人将能够以一种更加高效、快捷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来获得保护并完成商标的无效诉讼程序。这不仅强化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同时还在法律层面上带来了更多的确定性。”
人们目前可以先选择让DPMA来处理商标无效与撤销程序
自2020年5月1日起,《商标法现代化法案》中第9条至第13条所提到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已经可以直接向DPMA提出商标无效申请。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在先权利人也可能会因在此前出现的某些权利冲突而失去商标权。举例来讲,如果在先权利人明确允许了其他类似商标的出现或者从未真正使用过自己的商标,那么其将无法再为这一标志提供任何的保护。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系争标志的所有人未在2个月的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话,那么DPMA将会宣告该标志是无效的。而如果系争标志的所有人及时给出了答辩意见的话,那么有关各方则会进入到商标无效程序。
与此同时,自2020年5月1日起,人们也可以选择先前往DPMA来解决自己的商标撤销纠纷。按照规定,如果某一件注册商标连续5年未被真正地使用,或者其本身带有一定欺诈性并误导了公众,或者上述商标的所有人不再符合《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第7条所提出的标准的话,那么这件商标应该予以撤销。此外,新法案还针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出了单独的规定。
在此之前,如果系争商标的所有人明确拒绝了要求撤销或者宣告其商标无效的请求的话,那么提出上述商标撤销或者无效的一方只能在德国的普通法院中提起诉讼。而在新法案生效之后,有关各方也可以选择先前往DPMA来解决这一类的纠纷。在此情况下,如果系争商标的所有人未在2个月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话,那么DPMA将会宣告上述商标为无效。只有在系争商标的所有人就此提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的话,有关各方才会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当然,认为自己的商标权已受到侵犯的一方还是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要直接在普通法院中启动相关无效和撤销程序的。但是,如果人们已经向DPMA提交了商标无效或者撤销申请的话,那么法院将会拒绝受理涉及上述相同议题的诉讼请求。反过来,如果有关各方已经就某一件商标所带来的纠纷对簿公堂的话,那么其也不能再同时向DPMA提出相同的申请。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比,由于DPMA的收费较低,因此在DPMA开展相关商标无效或者撤销程序对于有关各方而言可能会更具有吸引力。此外,得益于所有的程序都是由DPMA这一家机构所处理的,因此这有利于在法律层面上提升商标保护工作的确定性。尤其是,DPMA没有对参加上述程序的人员以及其在德国的住所、营业场所以及分支机构提出太多的要求。
实际上,德国的《商标法现代化法案》主要源自于《2016年欧盟商标指令》。上述指令也是在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
如果有人想了解2020年5月之后在德国开展商标保护工作(例如商标的无效和撤销程序等)所需要注意的全新事项的话,那么其可以访问DPMA的官方网站。
(编译自www.dpma.de)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
自2020年5月1日起,新的法律赋予了商标所有人更多的权利。同时,来自DPMA的专家也获得了作出商标无效决定的权利。而在此之前,只有德国国内的普通法院才能对商标无效诉讼作出裁决。此外,人们目前也可以先选择前往DPMA来解决自己的商标撤销纠纷。对此,DPMA的局长科妮莉亚.鲁德洛夫—沙弗(Cornelia Rudloff-Schäffer)表示:“借助新的法规,商标所有人将能够以一种更加高效、快捷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来获得保护并完成商标的无效诉讼程序。这不仅强化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同时还在法律层面上带来了更多的确定性。”
人们目前可以先选择让DPMA来处理商标无效与撤销程序
自2020年5月1日起,《商标法现代化法案》中第9条至第13条所提到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已经可以直接向DPMA提出商标无效申请。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在先权利人也可能会因在此前出现的某些权利冲突而失去商标权。举例来讲,如果在先权利人明确允许了其他类似商标的出现或者从未真正使用过自己的商标,那么其将无法再为这一标志提供任何的保护。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系争标志的所有人未在2个月的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话,那么DPMA将会宣告该标志是无效的。而如果系争标志的所有人及时给出了答辩意见的话,那么有关各方则会进入到商标无效程序。
与此同时,自2020年5月1日起,人们也可以选择先前往DPMA来解决自己的商标撤销纠纷。按照规定,如果某一件注册商标连续5年未被真正地使用,或者其本身带有一定欺诈性并误导了公众,或者上述商标的所有人不再符合《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第7条所提出的标准的话,那么这件商标应该予以撤销。此外,新法案还针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出了单独的规定。
在此之前,如果系争商标的所有人明确拒绝了要求撤销或者宣告其商标无效的请求的话,那么提出上述商标撤销或者无效的一方只能在德国的普通法院中提起诉讼。而在新法案生效之后,有关各方也可以选择先前往DPMA来解决这一类的纠纷。在此情况下,如果系争商标的所有人未在2个月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话,那么DPMA将会宣告上述商标为无效。只有在系争商标的所有人就此提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的话,有关各方才会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当然,认为自己的商标权已受到侵犯的一方还是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要直接在普通法院中启动相关无效和撤销程序的。但是,如果人们已经向DPMA提交了商标无效或者撤销申请的话,那么法院将会拒绝受理涉及上述相同议题的诉讼请求。反过来,如果有关各方已经就某一件商标所带来的纠纷对簿公堂的话,那么其也不能再同时向DPMA提出相同的申请。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比,由于DPMA的收费较低,因此在DPMA开展相关商标无效或者撤销程序对于有关各方而言可能会更具有吸引力。此外,得益于所有的程序都是由DPMA这一家机构所处理的,因此这有利于在法律层面上提升商标保护工作的确定性。尤其是,DPMA没有对参加上述程序的人员以及其在德国的住所、营业场所以及分支机构提出太多的要求。
实际上,德国的《商标法现代化法案》主要源自于《2016年欧盟商标指令》。上述指令也是在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
如果有人想了解2020年5月之后在德国开展商标保护工作(例如商标的无效和撤销程序等)所需要注意的全新事项的话,那么其可以访问DPMA的官方网站。
(编译自www.dpma.de)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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