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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7681367号“果园老农”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浅析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对防御商标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08-2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马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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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马君丽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裁判要旨

当权利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有主商标及防御商标等多件商标时,无论主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程度,必须遵守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对防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反之,其将因不使用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丧失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

因认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夫山泉公司)核定使用在肉干、肉松、罐装水果等商品上的第7681367号“果园老农”商标(下称复审商标)于2011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连续3年不使用,自然人薛某某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起撤销申请。原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进行有效使用,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农夫山泉公司不服,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认为其“农夫山泉”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复审商标属于其具有高知名度品牌中的有效商标,且该公司曾就复审商标与他人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证明其有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其注册应予维持。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农夫山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据此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农夫山泉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出的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农夫山泉”“农夫果园”品牌所获荣誉、“农夫果园”品牌商品在京东平台上的销售情况证明,据此主张复审商标作为其“农夫山泉”品牌的防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且农夫山泉公司在与复审商标核定商品关联的商品上注册并使用“农夫果园”商标,对该商标的使用可以认为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夫山泉公司虽然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的履行情况,其对于使用复审商标商品的销售、宣传情况均未提供任何证据,无法证实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存在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农夫山泉公司在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为“农夫果园”商标的相关情况,而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农夫山泉公司提交的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关联的商品上注册并使用“农夫果园”商标,可以认为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农夫山泉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农夫山泉公司并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分析

该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由于农夫山泉公司在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行政初审及复审阶段仅提交了复审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使得该焦点问题的答案一目了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仅能证明商标权利人与被许可人具有许可商标使用的合意,不能据此认定商标使用实际发生,农夫山泉公司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亦是名下其他品牌的荣誉及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果园老农”构成,与农夫山泉公司的“农夫山泉”商标差异较大,而且与其所主张在关联商品上使用的“农夫果园”商标文字构成及排序不同导致呼叫、含义有所区别,未构成商标延伸注册的情形。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意在督促权利人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实践中,对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的审查,相对宽忍。即便如此,农夫山泉公司提交的证据依然未能达到最低限度的要求,复审商标应被撤销。

防御商标是指起防御作用的商标,但防御商标未必都能起到防御的作用,使用才是商标的生命,通过对使用的分析评价来衡量商标的价值再公平不过。当主商标的使用效果仅达到我国商标法维持注册的程度时,主商标的知名度尚不足以导致其被摹仿,且主商标的存在已能阻止他人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对主商标进行象征性使用或未投入商业使用的情况下,主商标被撤销注册的风险很高。一旦主商标被撤销注册,拥有防御商标而起到的作用也不大。

事实上,当权利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有主商标及防御商标等多件商标时,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对于使用证据的审查反而比权利人只持有一件商标时更为严格。该案中,农夫山泉公司主张复审商标系防御商标,其主商标使用的法律效果应及于复审商标,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对这一说法均不予认可。农夫山泉公司对“农夫山泉”商标的使用使其客观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该知名度不能天然及于其所有商标。商标权利人负有将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义务,无论该商标是品牌的主商标还是防御商标,都需将其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方越来越重视商标权利,因此会有品牌方进行全类申请注册或申请多件防御商标的情形。使用才能彰显、提升商标的价值,进而推动品牌的发展和扩张,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是对有限商标资源的浪费,终将会因不使用而失去保护,丧失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面前,唯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包括防御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进行使用,才是权利保护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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