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就专利诉讼而言,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是最繁忙的法院,其次是孟买高等法院和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德里高等法院已成为专利诉讼的中心,并推动了印度专利法的发展。其判决不仅受到本国其他高等法院的注意,还得到国际上其他法院的关注。
例如,在涉及两个制药巨头的案件中(F. Hoffmann-la Roche Ltd诉Cipla Ltd.),德里高等法院裁定印度仿制药制造商Cipa侵犯瑞士药企Hoffmann-La Roche的盐酸埃洛替尼的专利。同样,在Merck Sharp & Dohme诉Glenmark制药公司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禁止孟买的Glenmark制药公司销售基于Merck Sharp & Dohme的专利药品西格列汀的抗糖尿病药品。该判决的意义在于该案件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便结案(包括庭审的时间)。
专利侵权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明确这些问题对作出适当且公正的裁决非常重要。技术专家是任何专利诉讼必不可少的部分。为了减少当事方询问和交叉询问技术证人的时间延误,德里高等法院允许“泡汤浴”(hot-tubbing),即法院会同时询问双方的技术专家对争议点的看法。这大量减少了记录技术证据的时间。另一个趋势是由法院任命的地方专员进行证据记录。鉴于每个法院的未决案件数量巨大,证据纪录需要大量的时间。地方专员可以灵活地进行听证,甚至可以为获得证据连续举行听证。通常,法院任命的地方专员是已退休的法官。
在印度,具有挑战的问题之一是案件的最终裁决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延误。随着《2015年商事法院法》的颁布,印度政府在改革导致拖延的程序方面迈出重要一步。该法带来的一项重要变化是“案件管理听证”设定了经双方同意的时间表,使审理过程更加顺畅、更有条理且符合时间要求。根据简易判决规定,如果案件不需要经过详细的证据收集审判程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对案件或某问题进行简易处理。另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在当事一方不寻求紧急救济的情况实行强制性院前调解。提交诉状的时间表也更加严格,这是素来造成延误的主要原因之一。截至2018年10月,德里高等法院63%的案件在不足1年的时间内结案,仅有17%的案件持续了2年多。另外,数据显示45%的商业案件得到和解,34%的案件由法院裁决。
关于专利诉讼,可预测的趋势之一是当事方会选择和解纠纷而不是诉至法院。即使在审查已经开始甚至在诉讼完成的情况下,当事方也会更倾向于和解而不是等待法院的裁决。专利案件的早期和解取决于专利权人提出临时禁令请求的结果。在案件启动之初,各方在临时禁令问题上会展开激烈的斗争。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在第一次听证会上会准予临时禁令,甚至在传唤被告之前授予单方面禁令。确实,这使专利持有人处于优势地位,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尽早结束案件。例如,在爱立信对印度几个不同的手机制造商提起的大部分诉讼中,法院都授予了临时禁令。诉讼最终以当事方之间的和解告终,被告同意以双方商定的费率支付特许使用费。同样,美国专利经营公司Vringo的全资子公司Vringo Infrastructure对几个不同的实体提出的诉讼也以和解告终。
2010年后,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的诉讼量有所增加。首先,飞利浦起诉印度一家组装DVD播放器的厂商启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SEP)。随后,爱立信起诉了印度多家手机制造商,例如,2011年起诉Kingtech,2013年起诉Micromax、Gionee和Intex,2014年起诉小米,2015年起诉iBall和Lava。这些诉讼涉及8个关于移动标准的SEP。同样地,Vringo在2013年和2014年针对中兴通讯提起了2项不同的诉讼,针对华硕及其在新德里的分销商提起了SEP侵权诉讼。
后来,Dolby加入进来,并基于其SEP对中国手机制造商Oppo和Vivo提起诉讼。这些纠纷因SEP而起,不可避免地与非歧视性原则(FRAND)许可条款和应支付的许可费有关。人们越来越希望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印度就FRAND条款制定一些司法原则。尽管飞利浦的案件经过漫长的审理后才作出裁决,法院依据飞利浦与其他制造商的许可协议以被告需要支付的许可费确定了损害赔偿数额,但法院并没有冒险制定关于FRAND条款的严格的法律原则。由于其他案件也达成和解,法院并没有分析FRAND条款的问题,因此这方面的司法审查仍有待开展。
另一方面,就移动制造商在有关SEP的案件中采取的辩护措施而言,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专利案件中的被告可以采取所有可以撤销专利的抗辩理由,而上述专利案件中的几乎所有被告都以被指控侵权的专利无效为由提出抗辩。印度《专利法》第64条规定了撤销专利的理由,并且规定在任何专利侵权诉讼中都可以相同的理由作为抗辩理由。这些理由包括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不可专利性等。被告提出的另一种抗辩理由是没有侵权。被告还可以主张重大事实被隐瞒,被告使用的技术完全被另一项较早的专利所涵盖。
不过,在SEP案件中,被告还会对专利的“必要性”提出质疑。在爱立信SEP案件中,被告根据竞争法进行了抗辩。被告称专利持有人滥用其支配地位,并以不公平的方式阻碍专有技术的商业化。在爱立信提起的几乎所有SEP侵权案件中,被告都向印度竞争委员会投诉,并要求对爱立信滥用支配地位进行调查。印度竞争委员会在这方面尚无最终决定。
近年来,印度在制药领域的专利案件也逐渐增多。2005年,印度修订《专利法》,以允许向药品授予专利,而在此之前,专利仅限于过程。但是,2005年引入专利产品制度后,仿制药迅速崛起,并与创新制药公司产生直接冲突。这导致了制药领域专利诉讼的增加,并且目前几乎每2个专利侵权案件就有一个与药品有关。
综上所述,专利案件中最近出现的趋势是药品专利和SEP案件的增加,印度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在此过程中得以发展。随着专利案件数量的增加,法院的程序和专利法也在不断发展,从而产生了更简单、更严格的程序法,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审理案件的时间。印度还鼓励当事各方达成和解,从而减轻法院的负担。尽管这些趋势为专利权持有人描绘了乐观的景象,但该国其他地区仍然需要提升专利意识和加强专利诉讼案件的审理。
(编译自www.lexorbis.com)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例如,在涉及两个制药巨头的案件中(F. Hoffmann-la Roche Ltd诉Cipla Ltd.),德里高等法院裁定印度仿制药制造商Cipa侵犯瑞士药企Hoffmann-La Roche的盐酸埃洛替尼的专利。同样,在Merck Sharp & Dohme诉Glenmark制药公司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禁止孟买的Glenmark制药公司销售基于Merck Sharp & Dohme的专利药品西格列汀的抗糖尿病药品。该判决的意义在于该案件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便结案(包括庭审的时间)。
专利侵权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明确这些问题对作出适当且公正的裁决非常重要。技术专家是任何专利诉讼必不可少的部分。为了减少当事方询问和交叉询问技术证人的时间延误,德里高等法院允许“泡汤浴”(hot-tubbing),即法院会同时询问双方的技术专家对争议点的看法。这大量减少了记录技术证据的时间。另一个趋势是由法院任命的地方专员进行证据记录。鉴于每个法院的未决案件数量巨大,证据纪录需要大量的时间。地方专员可以灵活地进行听证,甚至可以为获得证据连续举行听证。通常,法院任命的地方专员是已退休的法官。
在印度,具有挑战的问题之一是案件的最终裁决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延误。随着《2015年商事法院法》的颁布,印度政府在改革导致拖延的程序方面迈出重要一步。该法带来的一项重要变化是“案件管理听证”设定了经双方同意的时间表,使审理过程更加顺畅、更有条理且符合时间要求。根据简易判决规定,如果案件不需要经过详细的证据收集审判程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对案件或某问题进行简易处理。另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在当事一方不寻求紧急救济的情况实行强制性院前调解。提交诉状的时间表也更加严格,这是素来造成延误的主要原因之一。截至2018年10月,德里高等法院63%的案件在不足1年的时间内结案,仅有17%的案件持续了2年多。另外,数据显示45%的商业案件得到和解,34%的案件由法院裁决。
关于专利诉讼,可预测的趋势之一是当事方会选择和解纠纷而不是诉至法院。即使在审查已经开始甚至在诉讼完成的情况下,当事方也会更倾向于和解而不是等待法院的裁决。专利案件的早期和解取决于专利权人提出临时禁令请求的结果。在案件启动之初,各方在临时禁令问题上会展开激烈的斗争。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在第一次听证会上会准予临时禁令,甚至在传唤被告之前授予单方面禁令。确实,这使专利持有人处于优势地位,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尽早结束案件。例如,在爱立信对印度几个不同的手机制造商提起的大部分诉讼中,法院都授予了临时禁令。诉讼最终以当事方之间的和解告终,被告同意以双方商定的费率支付特许使用费。同样,美国专利经营公司Vringo的全资子公司Vringo Infrastructure对几个不同的实体提出的诉讼也以和解告终。
2010年后,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的诉讼量有所增加。首先,飞利浦起诉印度一家组装DVD播放器的厂商启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SEP)。随后,爱立信起诉了印度多家手机制造商,例如,2011年起诉Kingtech,2013年起诉Micromax、Gionee和Intex,2014年起诉小米,2015年起诉iBall和Lava。这些诉讼涉及8个关于移动标准的SEP。同样地,Vringo在2013年和2014年针对中兴通讯提起了2项不同的诉讼,针对华硕及其在新德里的分销商提起了SEP侵权诉讼。
后来,Dolby加入进来,并基于其SEP对中国手机制造商Oppo和Vivo提起诉讼。这些纠纷因SEP而起,不可避免地与非歧视性原则(FRAND)许可条款和应支付的许可费有关。人们越来越希望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印度就FRAND条款制定一些司法原则。尽管飞利浦的案件经过漫长的审理后才作出裁决,法院依据飞利浦与其他制造商的许可协议以被告需要支付的许可费确定了损害赔偿数额,但法院并没有冒险制定关于FRAND条款的严格的法律原则。由于其他案件也达成和解,法院并没有分析FRAND条款的问题,因此这方面的司法审查仍有待开展。
另一方面,就移动制造商在有关SEP的案件中采取的辩护措施而言,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专利案件中的被告可以采取所有可以撤销专利的抗辩理由,而上述专利案件中的几乎所有被告都以被指控侵权的专利无效为由提出抗辩。印度《专利法》第64条规定了撤销专利的理由,并且规定在任何专利侵权诉讼中都可以相同的理由作为抗辩理由。这些理由包括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不可专利性等。被告提出的另一种抗辩理由是没有侵权。被告还可以主张重大事实被隐瞒,被告使用的技术完全被另一项较早的专利所涵盖。
不过,在SEP案件中,被告还会对专利的“必要性”提出质疑。在爱立信SEP案件中,被告根据竞争法进行了抗辩。被告称专利持有人滥用其支配地位,并以不公平的方式阻碍专有技术的商业化。在爱立信提起的几乎所有SEP侵权案件中,被告都向印度竞争委员会投诉,并要求对爱立信滥用支配地位进行调查。印度竞争委员会在这方面尚无最终决定。
近年来,印度在制药领域的专利案件也逐渐增多。2005年,印度修订《专利法》,以允许向药品授予专利,而在此之前,专利仅限于过程。但是,2005年引入专利产品制度后,仿制药迅速崛起,并与创新制药公司产生直接冲突。这导致了制药领域专利诉讼的增加,并且目前几乎每2个专利侵权案件就有一个与药品有关。
综上所述,专利案件中最近出现的趋势是药品专利和SEP案件的增加,印度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在此过程中得以发展。随着专利案件数量的增加,法院的程序和专利法也在不断发展,从而产生了更简单、更严格的程序法,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审理案件的时间。印度还鼓励当事各方达成和解,从而减轻法院的负担。尽管这些趋势为专利权持有人描绘了乐观的景象,但该国其他地区仍然需要提升专利意识和加强专利诉讼案件的审理。
(编译自www.lexorbis.com)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