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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余年来,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传统行业的公平竞争水平,但在我国互联网行业巨头竞争格局与新型垄断行为不断涌现的当前,反垄断法原有的规制框架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基于现状,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原主任李守镇提交了一份关于反垄断法的修改完善建议。
李守镇认为,首先应该破除“包容审慎不监管”的误区,强化我国互联网竞争执法力度。“包容审慎监管的前提应该是监管,而不是不监管。”李守镇说。
他注意到,2019年,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均强化了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力度。他建议反垄断法修改完善应从战略高度上回应数字经济的垄断问题,在数字经济中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依法审查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防范通过并购导致市场过度集中,抬高进入壁垒;严厉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行为的重大案件;打击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行为,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展创新竞争,让平台经济真正服务于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福利。
李守镇注意到,当前,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无序问题越来越突出,行业巨头借着规模优势和数据壁垒,采取屏蔽合法链接、控制社交平台入口等手段,阻断互联互通,损害了亿万消费者的通信自由和选择自由。而德国2020年1月发布的《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修正案草案,就将拒绝提供数据列为拒绝提供必要设施行为的一种。
因此他建议,对于拥有10亿以上用户的超级平台,应认定其构成新型必要设施,明确其公平竞争义务。在反垄断法修订中,对平台封锁屏蔽链接、歧视竞争者的行为进行专门规制,具体条文可规定为“互联网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故意实施歧视性封锁屏蔽行为的,构成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积极探索制定适用互联网行业发展的配套竞争规则。
从实践看,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呈现出数量少、审理时间长、难度高、原告胜诉率极低等特点。因此李守镇认为,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在原被告举证分配方面等也存在困境。对此,他提出建议,合理分配互联网反垄断案件的举证责任,针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在原告已经提供平台滥用行为的初步证据情况下,应该引起举证责任倒置,即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向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倾斜。
“要防止超级互联网平台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进行垄断,维护数字经济公平的竞争市场秩序。”李守镇表示,他建议强化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警惕头部垄断平台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获得市场的垄断地位,最后达到抑制创新,垄断市场的目的。在反垄断法修订中应增加规定“互联网平台利用其知识产权,通过独家版权协议、滥用诉权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李守镇还表示,应该加大反垄断案件的赔偿标准,针对互联网反垄断司法力量较弱问题可以评估引入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例如,美国通过设立三倍赔偿制度的成功司法实践,有效地调动了市场主体通过诉讼反垄断的积极性。李守镇建议,反垄断法修订可以考虑增加一条,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针对反垄断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此外,还要做好反垄断法与其他基本法律的衔接,构建全面协调的数字经济反垄断法律体系。”李守镇表示,反垄断法是规制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的主要法律,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衔接电子商务法的第22条、第35条依然是个难题,建议出台相应的立法条文或者行政规制文件来进行释明,在基本法或行政法规层面解决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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