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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12月13日,记者获悉,东城法院宣判了一起因“鲍师傅”商标引发的侵权纠纷。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西贡雨小吃店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了“鲍师傅”文字,侵犯了原告对“鲍师傅”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6.5万元。
原告:被告使用“鲍师傅”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通过受让获得了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的专用权,并在北京、天津、上海、杭州、南京、合肥、武汉、成都等多地开设了“鲍师傅”糕点店,在店面招牌、产品标牌及包装袋上均使用了“鲍师傅”商标。而二被告佳文佳乐公司、西贡雨小吃店销售的糕点制品与原告产品相似,并且在店铺的门头、柜台、包装袋上均使用了“鲍师傅”文字,该标识与原告商标相同。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要求二被告赔偿30余万元。
被告:商标使用的范围不同,不构成对原告侵权
庭审中,二被告答辩称,其使用的“鲍师傅”文字是对第17899096号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的合理使用,与原告的“鲍师傅”商标无关。并称原告的“鲍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33类糕点等,而二被告从事的是糕点现场制作销售,提供的是餐饮服务,故是在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饮服务范围内合理使用的“鲍师傅”文字,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法院:被告未规范使用近似商标,构成侵权赔偿原告6.5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经营的店铺所销售的糕点类商品属于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被控侵权的“鲍师傅”文字与涉案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排列方式上一致,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属于近似标识,该种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构成对原告“鲍师傅”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被告辩称其使用的“鲍师傅”文字是对第17899096号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的合法使用,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一方面,二被告经营的店铺在门店招牌、产品柜台下方并未规范使用第17899096号商标,而是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的方式单独使用了“鲍师傅”文字;另一方面,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餐馆、餐厅”等,而现有证据表明涉案店铺并未设立就餐场所及相关服务设施,且其销售的糕点类商品是预先制作陈列在柜,其经营模式本质上属于提供糕点类商品,而非提供餐饮服务,故上述行为不属于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
综上,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对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佳文佳乐公司、西贡雨小吃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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