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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作者| 何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在充分审查在案各项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尽可能适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方式计算相对准确的赔偿数额。侵权人在另案中提交的出库单等侵权产品销量证据,即使权利人在另案中出于自身诉讼利益考量对其真实性未予认可,在不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前提下,也仍可以作为本案中认定侵权产品销量的依据。此外,侵权网站上的标价和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产品售价和利润的依据。
【推荐理由】
损害赔偿计算难一直是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的瓶颈问题。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系以法定赔偿方式认定损害赔偿数额,这既有受制于证据材料不足的原因,也存在法院对证据三性和证明标准把握过严,倾向于以法定赔偿方式简单酌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情况。本案二审充分审查了在案各项证据材料,在查明或推定侵权产品销量、售价及利润的基础上,以侵权获利方式全额支持了权利人10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实现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与市场价值的契合,体现了严格保护的价值导向。
【案例索引】
一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知初字第500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20号
【案情介绍】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电器公司)系涉案“老板”系列商标的权利人。2016年4月27日,老板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庄河市乐保德厨电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庄河乐保德销售中心)购买了两件被诉侵权产品:(1)吸油烟机(产品型号:CXW-218-T8)。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ROBAND标识及“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并以白底小标贴注明商标持有人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老板电器),品牌运营商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乐保德公司),合作制造商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州三都公司)。内附使用手册记载“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大陆品牌运营商厦门乐保德公司”。吸油烟机产品上亦标注ROBAND标识。(2)燃气灶(产品型号:KX603)。该产品的外包装标有ROBAND标识及“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并注明商标持有人香港老板电器,中国运营商厦门乐保德公司,中国制造商嵊州市乐保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州乐保德公司)。另,www.roband.net网站系由嵊州乐保德公司经营,该网站对香港老板电器、厦门乐保德公司进行宣传和介绍,并对ROBAND系列产品及单价进行展示,包括:集成灶、油烟机、油烟净化器、燃气灶、消毒柜、蒸汽炉、烤箱、电热水器、然热水器、整体厨房等。
2014年4月28日,老板电器公司向商评委申请撤销香港老板电器的第7308844号“ROBAND”商标。2015年4月9日,商评委作出《关于第7308844号“ROBA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该商标无效。2015年12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香港老板电器对上述裁定提出的行政诉讼,并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65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香港老板电器要求撤销商评委上述裁定的诉讼请求。
老板电器公司、老板实业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香港老板电器、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乐保德公司、嵊州三都公司、庄河乐保德销售中心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合理费用48523元。
【裁判内容】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香港老板电器作为“ROBAND”标识持有人,厦门乐保德公司作为“ROBAND”标识的“品牌运营商”,嵊州乐保德公司作为实际生产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对老板电器公司商标权的侵害。香港老板电器注册并使用含有“老板”字样的企业名称,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乐保德公司使用含有“老板”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对老板电器公司、老板实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张维勤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理应知晓涉案权利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仍然与厦门乐保德公司签约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权利人的“老板”字号,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对于赔偿数额,由于嵊州乐保德公司不认可www.roband.net网站公布的“ROBAND”产品的单价和月销量,也不认可原审原告提供的利润率,在权利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不宜以此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综上,该院于2017年11月27日判决:相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香港老板电器、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乐保德公司共同赔偿老板电器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赔偿老板实业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庄河乐保德销售中心赔偿老板电器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老板实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宣判后,老板电器公司、老板实业公司、香港老板电器、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乐保德公司、庄河乐保德销售中心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庄河乐保德销售中心已于2016年9月18日注销,故变更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维勤为上诉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侵权事实予以确认。但对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对权利人提交的ROBAND产品2014年、2015年的销售出库单未予评述和考量,确有不当。前述出库单系香港老板电器在(2015)京知行初第6530号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中提交,在本案中,被诉侵权人认为老板电器公司既然在行政案件中对出库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就不得再在本案中提交其不认可的材料作为证据。对此,该院认为,老板电器公司在不同案件中对出库单的真实性持不同态度,系基于自身诉讼利益的考量,在既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前提下,法院对其提交的作为本案证据的出库单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判断。鉴于该份证据系香港老板电器在另案中提交,且被诉侵权人在本案中认可其真实性,故该份证据应当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事实依据。经核实可以认定,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ROBAND烟机、燃气灶、热水器等各类侵权产品的出库量共计15110台。此外,对于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利润率及侵权期间的认定问题。首先,经查,权利人为公证购买型号为CXW-218-T8的吸油烟机和型号为KX603的燃气灶共支付销售款5000元,而该两款产品在侵权网站上的标价分别为4480元和1980元,可见,侵权产品实际售价虽低于网站标价,但相差不大,且商业实践中吸油烟机和燃气灶成套打折出售的情况也较为常见,故侵权网站上的标价可以作为认定销售价格的依据。其次,关于利润率,老板电器公司系上市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即生产销售“老板”品牌的厨房电器产品,故对其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率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应予认定。香港老板电器、厦门乐保德公司和嵊州乐保德公司作为专门以生产销售ROBAND系列侵权产品为业的企业,其利润率理应高于规范经营的上市公司,故权利人关于按照老板电器公司的营业利润率计算侵权获利的主张应予支持。最后,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时间范围是2016年10月27日即起诉日期前推两年加起诉后的6个月,被诉侵权人虽然辩称其早已停止生产销售行为,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时间范围予以确认。根据出库单显示的销售数量、侵权网站上标注的每类产品的平均售价及权利人的营业利润率,计算可得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的侵权获利在1200万元左右(少量产品在侵权网站上没有标价无法计算),再结合权利人主张的损害赔偿时间范围,该院认为,香港老板电器、厦门乐保德公司和嵊州乐保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经超过权利人上诉主张的赔偿数额985万元,权利人另行主张的维权费用48523元亦在合理范围内,故权利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老板电器公司和老板实业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无需对两者的获赔额进行分割,故一并予以裁判。
综上,该院于2018年10月29日对赔偿数额部分进行改判,支持权利人关于损害赔偿部分的全部诉讼请求共计10048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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