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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知行终48号《行政判决书》,该局首宗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诉讼案终审获胜。
2017年10月22日,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就请求人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太阳月亮公司)请求处理被请求人盈科智网公司涉嫌侵犯名称为“城市明水渠停车场光伏发电装置”(专利号:ZL201120006102.6)(下称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佛知纠字(2017)第30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下称处理决定),认定盈科智网公司不构成侵犯太阳月亮公司专利权,驳回太阳月亮公司的请求。2017年11月14日,太阳月亮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2018年6月5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61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2019年4月29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过组织现场勘查和开庭审理,作出撤销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的判决。太阳月亮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收到答辩通知后,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组成由知识产权保护科与政策法规科业务骨干构成的应诉工作组积极组织开展答辩应诉工作,在不足5日的时间内准备好了高质量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赶赴北京积极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开庭审理。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尚未生效时如何看待此时的行政处理决定。按照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该案应当审理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时,涉案专利尚未被宣告无效,即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但是目前该决定尚处在行政诉讼程序之中而未生效,因此涉案处理决定的效力不受涉案专利的无效决定之影响。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况,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太阳月亮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该案胜诉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了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职权,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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