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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鬼吹灯”标识,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9-11-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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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被诉侵权案二审有果。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就玄霆公司起诉爱奇艺、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下称东阳向上)以及作家天下霸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三被告在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片名及相关推广中使用“鬼吹灯”等行为构成对玄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爱奇艺需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东阳向上及天下霸唱就其中的1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维持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徐州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鬼吹灯”作为作品名称使用时不具有不良影响,《鬼吹灯》系列小说构成知名商品,“鬼吹灯”则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玄霆公司享有该名称的相关权益。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不仅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和保护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同时更首次对作者与商业平台的权利界限作出了清晰的划分,对于互联网时代热门IP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热播网剧被诉侵权

2005年12月,天下霸唱开始创作《鬼吹灯》小说,在天涯论坛发表52章后,随后在玄霆公司旗下的起点中文网发表《鬼吹灯》剩余章节以及《鬼吹灯II》的全部章节。2007年1月,玄霆公司与天下霸唱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等多份协议,约定天下霸唱将相关作品中除法律规定属于作者权利以外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玄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作品改编权等)。玄霆公司受让《鬼吹灯》系列小说后,进行了一系列宣传和推广,该系列小说也获得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7年1月,爱奇艺在网站上开设了名为《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的影视剧专栏,同时在该专栏中发布了“《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先导介绍片”及诸多片花。天下霸唱作为《牧野诡事》小说作品的作者,在授权东阳向上、爱奇艺将《牧野诡事》文字作品改编成涉案影视剧的过程中,在《牧野诡事》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灯”标识。玄霆公司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了玄霆公司对“鬼吹灯”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

据此,玄霆公司将三被告起诉至徐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一审判决侵权成立

一审中,对于玄霆公司的起诉,三被告不予认同。

爱奇艺与东阳向上辩称,“鬼吹灯”一词高度浓缩、抽象,玄霆公司对此无法享有著作权;“鬼吹灯”一词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不具备特有性,玄霆公司对“鬼吹灯”标识不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爱奇艺享有权利的商品为涉案网剧,玄霆公司享有权利的商品为文字作品,二者区别显著,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等。

天下霸唱则辩称,“鬼吹灯”一词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任何人都有权将该词用于作品的名称;玄霆公司主张的“鬼吹灯”标识并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

在“鬼吹灯”标识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问题上,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鬼吹灯》系列小说在国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此外,“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亦同时与玄霆公司的《鬼吹灯》《鬼吹灯II》作品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名称。

在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上,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天下霸唱作为《牧野诡事》的作者,在授权过程中,未经玄霆公司同意,擅自在《牧野诡事》小说名称前冠之以“鬼吹灯”标识作为作品名称的一部分,将作品名称变更为《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东阳向上、爱奇艺则未经玄霆公司同意,以《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作为涉案剧名,并在涉案网剧片花中使用“《鬼吹灯》金晨被赞是中国版盖尔加朵”等用语,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玄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爱奇艺宣传涉案网剧时,使用了“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等宣传用语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据此,徐州中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爱奇艺需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东阳向上及天下霸唱就其中的1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三被告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在“鬼吹灯”标识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问题上,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鬼吹灯”标识与该小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分不同小说的显著性。此外,考虑到“鬼吹灯”标识作为涉案系列作品的名称或名称的主要部分使用,不具有封建迷信色彩和不良影响,且已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和行政许可,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在“鬼吹灯”特有名称的权益归属等问题上,江苏高院进一步分析认为,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相关条款并未限制天下霸唱使用其本名、笔名创作同类型悬疑盗墓题材的作品以及其他题材作品,只是限制其不得使用“鬼吹灯”作为作品名称或者主要章节标题,故相关约定不违背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宗旨。天下霸唱未经许可擅自授权他人使用“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作为涉案网剧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网剧由《鬼吹灯》系列小说改编而来,侵犯了玄霆公司对《鬼吹灯》系列小说特有名称的相关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于爱奇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问题上,江苏高院认为,玄霆公司授权出版《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实体图书,但并未授权由其改编的涉案网剧有权在名称上使用“鬼吹灯”标识,涉案网剧使用“没有牧野诡事,就没有鬼吹灯”宣传用语缺乏权利基础,故爱奇艺使用前述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

据此,江苏高院驳回三被告的全部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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