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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床垫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家居用品,与我们睡眠的质量息息相关。传统床垫生产商在生产、销售时多会从床垫的材料、软硬度等方面加强工艺,却很少会向健康检测等方向研发。那么,一款通过传感器时时监测心脏生理参数,又不限制使用者睡姿的床垫是否具有创新点?又能否获得相应的专利保护呢?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深圳诺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诺康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原告诺康公司针对申请号为201410709756.3、名称为“一种测量心脏生理参数的床垫”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7年2月1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9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原告对此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告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10,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测量心脏生理参数的床垫,包括床垫本体、传感器和信号处理器,其中:所述传感器位于所述床垫本体的上表面,且包括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之间具有间隔,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是长方形且互相平行,并且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与所述床垫的头部平行;所述信号处理器与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相连接,用于处理来自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的心电信号并根据所述心电信号生成所述心脏生理参数。”
被告经过审理,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于2018年1月5日作出第136614号专利驳回复审决定(下称被诉决定),维持此前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诺康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被诉决定中认定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存在遗漏。除了被诉决定中概括的“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是长方形,并且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与所述床垫的头部平行”之外,还遗漏了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包括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之间具有间隔”以及“所述信号处理器与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相连接,用于处理来自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的心电信号并根据所述心电信号生成所述心脏生理参数”。而且所有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不属于该领域公知常识,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此外,原告还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原告认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均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故请求判决撤销上述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是否正确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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