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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KIDHome在广告等服务上能否获准注册?

发布时间:2019-03-12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肖俊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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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语学习方式中,新兴的在线英语培训机构脱颖而出,越来越成为新生代父母的选择。“VIPKID”就是这样一家青少儿在线学习英语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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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

近日,该平台的运营公司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了一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VIPKIDHome”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却遭驳回。 诉争商标于2017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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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VIPKID”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于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商标权人为案外人麦奇教育集团。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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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决定。庭审中,原被告围绕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发表了意见并进行辩论。

原告诉称:1、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权利状态不稳定。

2、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1)诉争商标系原告独创,作为原告VIPKID商标的系列商标,显著性极高;

(2)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分;

(3)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与原告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4)原告在先有多件vipkid系列商标,诉争商标系原告在先商标的系列商标。因此,诉争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被告辩称:引证商标是否系抢注并非本案审理范围,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含义具有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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