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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审查员在评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通常会检索出技术方案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最为接近的对比文件,然后再以该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其与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所表征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同的技术特征以及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在确定出区别技术特征后,通常会以“容易想到”的评述逻辑否定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本发明带来创造性,即审查员在基于对比文件的基础上,主观上认为通过对对比文件进行简单的分析、推理就可以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再进行拓展,使得拓展得到的技术方案会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代理人在对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作出“不容易想到”的抗辩时,有时可能会觉得无能为力,不知如何答复才能说服审查员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所在,并非简单的容易想到。为便于说明,笔者假设一个案例进行创造性评述。
表1卫星对终端的定位信息
本发明是一个终端向基站传输定位信息的方案。该方案所针对的现有技术中,终端将定位信息封装在一个能承载64bit数据信息的DMR帧中,如表1所示,并将携带有所述定位信息的DMR帧发送至基站。而定位信息需要DMR帧中57bit的存储空间,剩余7bit的存储空间不足以存储其它有效信息,如终端标识等,这使得终端的定位信息与其它有效信息需要封装在两个DMR帧中来传输给基站,导致终端向基站的数据传输性能较低。在本发明中,为了解决终端向基站的数据传输性能低的技术问题,提出在一个DMR帧中对定位信息进行压缩,具体实现时,不仅是对定位信息中的经度值和纬度值进行无损压缩,还通过删除纬分小数值的最低p位以及经分小数值的最低q位来进一步压缩定位信息,以节省出更多的空间来存储其它有效信息,从而使得终端可以将定位信息与其它有效信息能够封装在一个DMR帧中来传输给基站,提高了数据传输的性能。
从上述实施方式中可以明确,在压缩定位信息时,存在两个压缩过程,一个是对经、纬度值的无损压缩的过程,另一个是对经、纬分小数值的有损压缩过程。假设审查员在评述本发明的创造性时,找到一篇对比文件:通过对经、纬度值进行无损压缩来减小定位信息数据大小,进而可以提高终端与基站之间传输的包含定位信息的一个DMR帧的速度。相对于对比文件,本发明中对经、纬分小数值的有损压缩过程构成了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审查员在评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创造性时认为,在对比文件公开对经、纬度值进行压缩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节约定位信息所占用的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删除经、纬分小数值的部分最低位来对经、纬分小数值进行进一步压缩,从而否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本发明带来创造性。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答复方向来进行抗辩。
从技术特征所隐含的区别出发
笔者认为,假设审查员的评述逻辑是以对比文件为基础的,即审查员站在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上来做拓展,想到包含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方案。如果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存在完全相反的区别,并且这种完全相反的区别正是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所带来的,那么笔者认为基于对比文件是不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的。
就上述案例而言,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了两种压缩过程,一种是对经、纬度值的无损压缩,另一种是对经、纬分小数值的有损压缩,从而使得最终得到的压缩结果为有损压缩的结果,这就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质上是一个有损压缩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所公开的是对经、纬度值的无损压缩过程,即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本质上是一个无损压缩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本发明与对比文件之间技术方案的本质完全相反,从而造就本发明与对比文件具有完全相反的技术方案本质的技术特征正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基于客观角度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一个无损压缩的技术方案时,如何能够容易想到去拓展出一个有损压缩的技术方案呢?因此,在与审查员辩驳区别技术特征不容易想到时,可以向审查员强调区别技术特征所具有的相对于对比文件的隐含区别,并且可以放大这种隐含区别技术对于方案的影响,突出这种隐含的区别能够使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时无法容易想到包含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也就并不容易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从反驳评述逻辑的不严谨出发
审查员在评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时候,通常都会附加某个动机,或者是附加某个审查员所声称的为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进而通过分析、推导得出区别技术特征容易想到的结论。但是,在评述过程中,审查员所附加的动机或者所附加的技术特征通常都不是对比文件中所公开的内容,那么这些动机以及附件的技术特征就可能是代理人用于抗辩审查员的评述逻辑中存在的逻辑不严谨情况。
上述假设案例中,审查员在评述对经、纬分小数值进行有损压缩的技术特征为“容易想到”的过程中,附加了“为了进一步节约定位信息所占用的空间”这个动机。而审查员会利用这种附加的动机,去引导代理人认可在这个动机下会容易想到对经、纬分小数值进行压缩的技术特征,从而使得审查员的评述逻辑成立。但仔细剖析后代理人可能会发现一个问题,就这种附加的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从哪里获得的?首先,对比文件中并没有文字或者附图给出“为了进一步节约定位信息所占用的空间”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压缩经、纬分小数值已经是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什么会去想到要进一步压缩定位信息,而且,进一步压缩的方式还是与对比文件中无损压缩方式所不同的有损压缩方式。可见,审查员评述逻辑中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为了进一步节约定位信息所占用的空间”的推论存在不严谨情况,正是回应审查员评述逻辑的有力论点,相应的,这也就表明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是审查员所认为的“容易想到”,从而实现了对审查员评述的抗辩。
笔者认为,审查员之所以会在评述逻辑中附加这种动机,可能是因为审查员没有站在足够客观的角度去进行创造性评述,而是在分析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后,去反推出该作用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会存在与这个技术问题所对应的动机,而这个动机却无法从对比文件中获得。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代理人可以考虑审查员在评述时是否会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即审查员是在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之后,才会意识到存在相应的动机去想到采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来解决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要时,也可基于此来进行辩驳。
在另一些评述逻辑中,审查员可能会附加某个技术特征作为公知常识,而基于这个公知常识,使得基于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很容易想到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这种评述逻辑,如果审查员没有给出真实证据证明该附加的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时,代理人其实可以利用这个论点来反驳审查员的评述逻辑,从而使得在没有真实证据的情况下,审查员的这种评述逻辑推论存在不客观。甚至,笔者认为,附加的技术特征正是发明人的创造性发现之处,因为发明人发现了这种技术特征所具有的技术效果,才会对现有技术做出改进,使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方案存在区别。
从对比文件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
在笔者看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通常都是为了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或者说是达到一个发明目的),因此,如果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或者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毫不相关,甚至是相互违背,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时,如何才能获得相应的动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改进成解决与该技术问题并不相关甚至是相互违背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呢?笔者认为,当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违背的情况下,该区别技术特征更不容易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想到。代理人可以从这个角度考虑答复。
以上是笔者在进行审通答复过程中针对“容易想到”答复的一些思考总结,期望能够为代理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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