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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在评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通常会检索出技术方案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最为接近的对比文件,然后再以该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其与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所表征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同的技术特征以及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在确定出区别技术特征后,通常会以“容易想到”的评述逻辑否定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本发明带来创造性,即审查员在基于对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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