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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73民终19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郑,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郑,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杰,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北标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进联合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霞、周怡馨,百度网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李帅,被上诉人华进联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
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请求依法撤销(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为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无须在《广东知识产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依法判决华进联合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其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上诉人广州北标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1.广州北标公司并非涉案网页的所有权人;2.广州北标公司并非《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与深圳北标公司亦无总分公司的关系,不能认定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为共同经营关系。二、深圳北标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两个要件,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虽深圳北标公司的网站因被他人擅自添加了“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导致搜索华进联合公司时会显示深圳北标公司的网站链接,但深圳北标公司的网站并没有直接使用华进联合公司的企业名称。而且,深圳北标公司一直都在网站的显著地方标识着“北标知识产权”字样及“北标”印鉴图样,就算消费者不小心误入其网站,也可轻易分别出两者,并不会由此就误认为是华进联合公司的网站或是其提供的服务,深圳北标公司的行为远远达不到能造成“误认”的程度。因此,深圳北标公司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退一万步说,即使深圳北标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赔的数额也过高,严重显失公平。四、一审法院要求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登报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本案涉嫌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极小,停止侵权和公开裁判文书就足以消除影响。
百度网讯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51号判决;二、请求改判驳回华进联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在审理程序上存在明显错误。1.未全面公开对百度网讯公司证据的判断理由和结果;2.一审判决书中遗漏了百度网讯公司对华进联合公司证据真实性的质证意见。二、一审判决书关于深圳北标公司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1.关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书认定,深圳北标公司在百度推广平台添加了关键词“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不当。华进联合公司的企业名称全称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仅是华进联合公司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与企业名称之间不能划等号;2.关于法律适用错误。在错误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一审判决书在判决主文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第(三)项判定深圳北标公司、广州北标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三、一审判决书判定百度网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基础,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予纠正。1.关于百度网讯公司应当承担的审核义务。百度网讯公司提供的服务性质是网络技术服务,没有对推广内容进行事先审核的法定义务。百度网讯公司提供的搜索推广服务是一种基于关键词搜索的网络技术服务,关键词、推广链接的内容均由推广客户自主选择、编辑、上传,百度网讯公司仅提供竞价系统和展示平台,不负担对客户选定的关键词或推广链接进行事先审核的法定义务;(2)百度网讯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百度网讯公司与用户(推广客户)在线上签订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明确要求申请注册的用户要保证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保证提交的推广内容真实、准确,保证不得提交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等内容。除对客户的明确要求外,百度网讯公司还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上公告并设置了多种投诉渠道,供发现侵权信息的权利人方便地向百度投诉,以便百度对相关涉嫌侵权信息进行及时处理。即使深圳北标公司的涉诉行为构成侵权,百度网讯公司在收到华进联合公司的诉状后,已经采取措施,禁止深圳北标公司再次使用华进联合公司所诉称的“企业名称”进行推广,已经尽到了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通知-删除”义务,没有使“损害结果”扩大,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百度网讯公司主观上并无过错,对深圳北标公司使用涉案关键词是否侵权在华进联合公司起诉前也并不知情,直接要求百度承担“较高的审查义务”并不合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2.关于判定百度网讯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书判定百度网讯公司应当对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一审判决书所援引的所有法律规定中,均未有任何条款对“连带清偿责任”做出规定。因此,一审判决书判定百度网讯公司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依法应予撤销。四、一审判决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的原则性条款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五、一审判决书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登报声明、消除影响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
原告起诉称
华进联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向华进联合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人民币30万元,百度网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判令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在《广东知识产权报》《中华商标》连续一个月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三、判令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进联合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了第3361482号“华进及图”商标及第5457255号“华进联合”商标,上述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包括国内外专利和商标申请的代理、国内外专利和商标申请的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项目上。其中,“华进及图”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7月27日止,“华进联合”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9月20日止。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5年2月23日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第029958号公证书及于同年11月6日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第200276号公证书载明,华进联合公司代理人陈娜于2015年2月13日到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华进联合公司代理人在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见证下在公证处操作该处计算机打开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baidu.cn”后按“ENTER”键进入百度搜索页面后,在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搜索,点击页面中的“[官方]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标商标注册官方入口”链接进入网站http://gz.beibiaogroup.com,网页左上角显示“北标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官方网站”等字样,右上方显示有“知识产权咨询热线”及“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富力盈泰广场B栋503”等信息,网页底端有“版权所有 深圳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备案号:粤ICP备14029104号-6”等字样。公证书还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系陈娜在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华进联合公司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截图显示,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4029104号-6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深圳北标公司,该网站名称为北标知识产权、网站首页网址www.beibiaogroup.com。
庭审中,华进联合公司认为,用其企业名称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点击排名第二位的搜索结果网站进入的并非系华进联合公司的网站,而是其他公司的网站,该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广州北标公司系该网站网页直接的指向所有人即受益人,深圳北标公司系该网站的主办单位,百度网讯公司作为搜索引擎的提供者,提供的是有偿排名竞价服务,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认为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华进联合公司为证明其企业字号使用范围广、使用时间长、在行业内知名度高,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华进联合公司深圳、北京、东莞、上海、长沙、苏州、惠州、珠海、顺德分公司营业执照(彩印件);二、网页截图,载明华进联合公司于2013至2015年度参加的国内及国际有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会议;三、职务证书,载明华进联合公司系中华商标协会、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广东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等有关协会的会员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或协作机构;四、荣誉证书,载明华进联合公司被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知识产权报社等有关机构授予优秀商标代理机构、二星专利代理机构等荣誉称号以及华进联合公司获得的相关奖项;五、《广东知识产权报》《广东科技报》关于华进联合公司的相关报道;六、2003-2014年期间发票,开票项目有代理费、商标复审费、商标注册费、商标续展费、著作权撤销费、著作权登记费、发明专利申请费等。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对上述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百度网讯公司为证明深圳北标公司系其公司的推广用户,且涉案关键词“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系深圳北标公司自行设置并上传至互联网,提交了下列证据:一、《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其中《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编号:BAIDU20145FSZ32250)于2014年5月27日由案外人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甲方,下同)与深圳北标珠宝有限公司(乙方,下同)签订,约定:乙方支付“专业服务费”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月度回访服务,乙方首次缴纳的总费用为人民币5600元,其中首次“推广费”预付款为人民币5000元,“专业服务费”为人民币600元;上述《补充协议》由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甲方,下同)、深圳北标珠宝有限公司(乙方,下同)及深圳北标公司(丙方,下同)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约定:1.三方确认,自2015年3月26日起乙方将《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及《续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丙方完全了解上述合同的内容,并同意上述权利义务转移;2.三方确认,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按照《百度推广服务合同》执行;3.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二、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8738号公证书,载明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vpn.baidu.com”进入新页面,再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进行一系列相关操作后,页面显示有“2015-01-29关键词名称 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添加关键词”“http://www.beibiaogroup.com”“深圳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字样。华进联合公司对上述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的合同双方并非本案当事人;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广州北标公司及深圳北标公司对《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推广合同恰好可以证明深圳北标公司在2015年3月26日之前并非合同主体,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甚至于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纠纷也不应由其承担;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涉案的关键词系由百度推荐的行业相关关键词。
百度网讯公司另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含有“华进”字样的商标查询记录,拟证明含有“华进”字样的商标也被其他主体广泛注册或使用,“华进”商标权持有人众多。二、(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703号《公证书》,拟证明阅读并同意《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系企业注册成为百度推广用户的前提条件,该合同对百度推广的操作进行了相关规定。《公证书》显示,登陆百度推广网页并进行注册,在注册页面点击“百度推广服务合同”链接进入新页面,该合同载明:乙方(即使用“百度推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百度推广服务管理账号”,查询用户提交的关键词查询信息的点击量统计报告、费用统计报告,乙方提交的所有关键词指向的参与百度推广服务的所有推广页面都予以计费,而不只是乙方推广网站的首页;对于客户提交的关键词及相关信息,百度推广系统将进行自动过滤,百度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调整、行政执法机关的命令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变化相应调整系统自动过滤标准,乙方不得以类似“关键词及相关信息以前曾允许推广”的理由要求百度继续推广。如系签署原因导致乙方的关键词或相关信息无法再次进行推广的,该关键词或相关信息下线,乙方停止享用该关键词或相关信息的“百度推广服务”,百度向乙方退还其未消费完毕的“推广费”余额,但不退回“专业服务费”;乙方保证通过百度链接推广的信息不能含有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侮辱、诽谤、恐吓或骚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乙方保证通过百度链接推广的信息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详尽和完整并与相关情况一致,同意接受百度电话或邮件或上门拜访等方式确认与“百度推广服务”的相关事宜;百度推广服务仅对乙方网站进行链接,乙方的任何商业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百度无关。三、(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3965号《公证书》,内容为百度网站的权利声明及权利保护声明页面,拟证明百度网讯公司已在百度网站公示了权利保护的规则,告知了用户或网民对于存在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形时向百度投诉的方法及渠道,百度网讯公司公司已履行了法定的提示义务。四、(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8954号《公证书》,拟证明收到涉案起诉材料后,百度网讯公司已对案涉客户的推广账户采取技术措施,禁封了涉案关键词推广,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管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华进联合公司对上述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证据二、三、四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广州北标公司及深圳北标公司对上述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二、三、四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
庭审中,经询问,深圳北标公司称其不清楚涉案关键词由谁进行添加设置,应该是案外人深圳北标珠宝有限公司设置的,并称其与案外人深圳北标珠宝有限公司基本上没有关系。另,广州北标公司与深圳北标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
另查明,华进联合公司系成立于1999年7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800000元,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各项业务。广州北标公司系成立于2013年7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等服务、版权服务等。深圳北标公司系成立于2013年11月2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亦为200000元,其母公司为深圳北标珠宝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等。
本案中,华进联合公司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660元,就此提交了金额为66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以上事实,有华进联合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络域名登记备案信息打印件、商标注册证书、公司营业执照、网页打印件、公证费发票,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商标查询记录、公证书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华进联合公司、广州北标公司及深圳北标公司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均包含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关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华进联合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通过百度网站http://www.baidu.com搜索“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中排名第二的标题为“[官方]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标商标注册官方入口”的链接,页面跳转至标有“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及广州北标公司地址的网站。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深圳北标公司,网站标注的地址指向广州北标公司,故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上述网站由广州北标公司及深圳北标公司共同经营。百度网讯公司称涉案关键词由深圳北标公司添加设置并上传至互联网,就此提交了(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8738号公证书予以证明,深圳北标公司对此不予确认,但并未就此主张提交证据。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关键词系由深圳北标公司添加设置。其擅自将华进联合公司的名称“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添加至百度推广服务的行为,导致希望了解华进联合公司相关信息的消费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该公司名称时,却在首页明显位置找到广州北标公司及深圳北标公司网站的链接,进而误导消费者进入上述广州北标公司及深圳北标公司的网站,可能使消费者误以为华进联合公司与上述两被告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增加了广州北标公司及深圳北标公司的交易机会、减少了华进联合公司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华进联合公司的合法利益。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广州北标公司关于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深圳北标公司关于其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抗辩均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百度网讯公司是否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问题。虽然涉案关键词系由深圳北标公司添加设置,但涉案百度推广系一项收费推广服务,故百度网讯公司应在该种链接推广服务中承担较高的审查义务,而涉案关键词“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的网站并无关联性,故一审法院认定百度网讯公司在涉案侵权行为中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现华进联合公司要求百度网讯公司与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百度网讯公司关于其已尽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抗辩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因华进联合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因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而华进联合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一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华进联合公司的知名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及华进联合公司为制止侵权所应支付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具体形式。考虑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侵权情节,一审法院认为在《广东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刊登次数为一次)、消除影响为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广州华进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二、百度网讯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驳回华进联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5800元,由华进联合公司负担3100元,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负担2700元。
二审法院查明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二审庭询及查阅一审卷宗,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上诉和答辩意见,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对证据采信是否恰当的问题;二、案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三、广州北标公司与深圳北标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四、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的问题;五、登报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六、百度网讯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逐项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一审法院对证据采信是否恰当的问题
百度网讯公司对一审法院采信证据方面提出了两点质疑,并以此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程序不当。一是对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没有在判决书中评判,二是对百度网讯公司提出的关于(2015)粤广广州第029958号公证书及(2015)粤广广州第200276号公证书的真实性质证意见没有予以回应和评判。关于第一点,经查,一审法院没有做出评判的两份证据是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证据7(2013)高民终字第1620号判决书和证据8(2015)京知民终字第00326号判决书,这两份判决书中认定事实及处理结果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性,亦不是影响本案处理结果的证据,一审法院没有在查明事实后的证据清单里列明,而是用“等”字略过,是法律文书撰写方式的选择,非审判程序瑕疵。关于第二点,百度网讯公司以案涉公证没有对电脑进行清洁为由,认为相应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对此,本院认为,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否则,应当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根据(2015)粤广广州第029958号公证书及(2015)粤广广州第200276号公证书的陈述,(2015)粤广广州第029958号公证书是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办理,且(2015)粤广广州第200276号公证书对清洁性检查也作出了补充说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可该公证的效力。一审法院对以上证据采信并无不当。
二、关于案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华进联合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通过百度网站http://www.baidu.com搜索“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中排名第二的标题为“[官方]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标商标注册官方入口”的链接,页面跳转至标有“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该现象的出现是行为人将“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添加至百度推广服务所致,客观上导致希望了解华进联合公司相关信息的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华进联合公司名称时,却在首页明显位置找到广州北标公司及深圳北标公司网站的链接,尤其是,在搜索结果的显示标题中相当显著地使用了“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字样,容易引导网络用户进入“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从而增加了广州北标公司及深圳北标公司的交易机会、减少了华进联合公司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华进联合公司的合法利益。“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是华进联合公司名称的主要组成部分,且案涉链接所指向的北标网站与“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无合理的或事实上的关联,该行为属于利用他人的商誉、字号、企业名称等“搭便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8738号公证书,将“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并指向“http://www.beibiaogroup.com”“北标知识产权”的是一个编号为“ID7365679”的用户于2015年1月29日所添加,其时正在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北标珠宝有限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期间。2015年3月26日,深圳北标珠宝有限公司将《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转让给深圳北标公司。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查询结果显示,案涉网站开办单位是深圳北标公司,网站在主要位置以标题方式显示“北标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官方网站”字样,在“联系我们”一栏中在主要介绍了“北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业务情况及联系方式的同时,将北京、上海、深圳、济南、南京、香港等城市相关公司的地址一并予以显示。在网站首页右上角的主要位置显示了广州北标公司的经营地址。以上事实,可以合理推论出:一、深圳北标公司与深圳北标珠宝有限公司就涉案网站参与百度竞价排名推广活动有事实上的联系;二、案涉网站是由包括上诉人深圳北标公司、广州北标公司在内,统称为北标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多个公司共同经营。据此,本院认为,一,将“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设置为关键词只是侵权行为的起点,该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深圳北标珠宝有限公司将《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深圳北标公司,关键词的设置是百度推广的核心事项,深圳北标公司在接收该合同权利义务时应该知道已将“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设置为关键词,考虑到关键词随时可更改的属性,深圳北标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在接收百度推广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后没有及时更改,应视为该行为的实施人,须承担该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如前所述,本院认定广州北标公司与深圳北标公司共同经营案涉网站,就该网站经营中产生的侵权责任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深圳北标公司、广州北标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的问题
一审法院已综合考虑华进联合公司的知名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及华进联合公司为制止侵权所应支付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是一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并无证据证明属于畸高的情形,本院予以维持。
五、关于登报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本案既已认定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的行为构成侵权,且双方为同业竞争的关系,消除影响是必要的,一审法院的处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在《广东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应属笔误,应更改为《广东知识产权》,同时,考虑《广东知识产权》刊物的性质,执行法院可选择与《广东知识产权》影响力相当的刊物刊登声明。
六、关于百度网讯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百度网讯公司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是对搜索引擎的自然搜索结果进行人工干预,按效果进行收费的一种经营模式。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考察其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知道”应包括“明知”及“应知”。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百度网讯公司与侵权人有侵权故意的共同意思联络,也没有证据证明百度网讯公司对案涉关键词进行了推荐,相关《竞价排名合同》中强调和要求竞价排名服务用户提交的推广信息不得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百度网讯公司收到投诉后也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的推广,据此应认定百度网讯公司不存在“明知”侵权行为发生的主观故意。判断百度网讯公司是否“应知”,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这涉及如何界定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一般而言,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要求太严苛,将会严重影响网络服务商业模式的正常发展,最终必将影响公众对网络的使用和体验。因而不宜要求网络服务公司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只应是“合理的注意义务”,以衡平当事人权益、网络健康秩序、行业发展等社会各方利益。就本案而言,基于企业名称的海量存在,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将包括华进联合公司的全部企业名称都作为事先审查内容过于严苛,故不宜认定百度网讯公司“应知”,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百度网讯公司“应知”并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显属不当,应予纠正。
同时必须看到,百度网讯公司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客观上帮助了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与网络健康发展是背道而驰的,百度网讯公司在提供本案网络服务中收取的5600元服务费,实际上是因为其服务对象从事侵权违法行为而取得的,属于非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收缴,收归国库。
综上,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知识产权》或由执行法院指定的其他刊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广州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广州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广州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勇刚
审 判 员 彭 盎
审 判 员 江闽松
二〇一八 年 五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韩亚圻
书 记 员 叶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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