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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18年4月1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机器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机器猫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艾影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该案诉争商标是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
(简称诉争商标),该图形与漫画哆啦A梦的形象酷似。哆啦A梦,又名小叮当、机器猫,英文名称为“DORAEMON”,是由日本漫画家藤本弘(笔名藤子·F·不二雄)创作的漫画作品。上世纪90年代前后,哆啦A梦系列动画片首次被引进中国大陆,并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吉林美术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其漫画作品,“哆啦A梦”的形象一时风靡全国。
机器猫公司系福建省的一家经营体育器材、服装、童鞋等商品的公司,其成立于2002年,并于2012年提出该案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后经商标驳回、异议等程序,诉争商标于2015年12月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经查,机器猫公司并未取得有关哆啦A梦形象的相应授权。
2016年12月,艾影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其基于合同获得了《哆啦A梦》卡通作品及卡通形象等著作权及维权权利,诉争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并与多枚“哆啦A梦”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机器猫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机器猫公司提出了其注册的诉争商标并非“哆啦A梦”的形象,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等主张。庭审中,第三人艾影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多本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吉林画报社等出版的漫画书籍,用以证明“哆啦A梦”漫画及动画作品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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