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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郭某诉王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郭某诉称,其是《实验性脾虚证大鼠胃肠肽及回肠电—机械活动变化及加味四君子汤的影响》(下称《实》文)的第一作者,之后李某为第一作者、曲某为第二作者、王某为第三作者、其为第四作者的《实验性脾虚大鼠血液与回肠中胃肠肽的显著改变》(下称被诉侵权文章)发表。郭某认为被诉侵权文章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实》文,且未将其列为第一或第二作者,故主张王某就被诉侵权文章侵犯其对《实》文享有的署名权等,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等,并明确不在该案中主张李某、曲某侵权。
王某辩称,《实》文为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单位,郭某无权主张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其不存在侵犯郭某署名权等行为。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文章已为郭某署名,能明确表明郭某的作者身份。同时,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文章作者对署名顺序作出约定,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判断被诉侵权文章实质贡献者的情况下,无法按对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这一标准确定署名顺序。并且,在郭某明确不向被诉侵权文章第一、第二作者李某、曲某主张侵权,亦缺乏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文章作者的署名顺序由王某决定的情况下,对郭某认为王某将其在被诉侵权文章中位列第四,侵犯其署名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点评
著作权法保护署名权,目的在于保护作者与其作品之间的指向性联系,表明作者身份。合作作品的多名作者对其合作作品均享有署名权,且不同作者之间的署名顺序利益同样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具体到该案,四作者未对署名顺序达成一致意见,也无证据证明郭某对被诉侵权文章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因此郭某关于其应位列被诉侵权文章第一或第二作者的主张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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