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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关于现有技术公开使用范围之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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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

你好,我们公司是做外贸的,我们在国外曾经销售过产品,后来我们的产品在国内申请了专利,我看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它的意思是不是说,只要我们不在国内公开使用就可以了?也就是说我们的专利还是有效的,对吗?谢谢

北京专利律师回复:


您好!

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现有技术公开使用的范围之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与修改前的《专利法》判然有别,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的公开使用的现有技术范围仅限于国内,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的包括使用在内的公开的现有技术范围是国内外,即对于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没有任何限制。因此,如果贵司的专利申请于2009年10月1日以前,则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公开使用的现有技术范围仅限于国内,在国外销售相关产品的事实不破坏在国内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反之,如果贵司的专利申请于2009年10月1日以后,则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在国外销售相关产品的事实破坏在国内申请专利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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