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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开展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1-18 来源:中国上海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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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开展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16〕353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开展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及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发种〔2016〕2号)精神,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开展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6日 



上海市关于开展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16〕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精神,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各项改革任务,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就开展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相关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上海市政府部署要求,以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和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享,着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解决制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选取部分科研单位开展试点,由点及面,把解决试点中的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结合起来,努力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从而为推动全市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实践提供经验和典型示范。

(二)基本原则

激励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统筹推进种业基础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品种创新、管理创新,激活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两大资源,实现种业创新能力提升与可持续发展。分类管理,根据科研类型、职务职权等情况,对科研人员持股、兼职、评价进行分类管理,既调动科研人员创新转化积极性,又切实做到管理规范有序。统筹协调,坚持改革试点“三个不能”原则,即改革中确保全市基础科研能力不能改弱、科研单位实力不能改小、科研人员收入不能改少,形成改革合力,实现改革最大公约数。促进五部委关于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措施和上海市有关扶持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增强政策制度叠加效果。依法依纪,严格遵守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严防职务腐败。

(三)改革目标

建立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的新机制,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的种业科技人才,取得一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重大应用前景的突破性种业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收入明显增长,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示范;到2020年,构建起以科研院校为主体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相对分工、相互融合、“双轮驱动”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建设种业强国贡献力量。

二、试点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经商议,确定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率先开展试点工作,根据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

1.明确种业科研成果类型和范围

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的全过程。主要包括:

(1)以植物新品种权形式保护的成果和国家级、省级审认定(登记)品种,包括常规种、杂交组合、自交系、恢复系、不育系、无性繁殖材料等。

(2)经行业管理部门登记(认定)的育种材料与创新种质,包括创制改良后的亲本材料、中间材料以及具有育种应用价值的创新种质等。

(3)以专利形式保护的成果,包括基因、转化体、遗传转化方法、品种选育方法、检测技术、种子加工技术与设备、产品外观包装等。

(4)以著作权形式保护的成果,包括育种软件等。经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的育种材料,包括创制改良后的亲本材料、中间材料等。

(5)以技术秘密形式保护的成果,包括试验数据和记录、图纸(含草图)、照片、技术秘诀等。

2.实行成果转移转化的公开交易

鼓励试点单位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经上海农村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价格,确保成果转移转化的公开、公正。

3.规范科研成果权益分配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兼顾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单位等各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成果转化所得的净收入为成果转让或许可履行合同后所获得价款的金额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等直接成本(含为所转让成果而提供配套技术开发的研发费等)以及税金等;所得的净收入由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部门(研究所、学院)、试点单位(农科院、交大)分别按70%、20%、10%比例进行分配,给予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纳入当年度本单位收入分配管理,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试点单位正职领导,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以及没有领导职务的人员,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均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4.明确种业科研成果权益

试点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定,要严格界定成果完成人范围,成果完成人必须对成果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在成果转化前按照对成果形成贡献的大小确定权属比例,并进行公示;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70%净收入的分配,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其成果权属比例提出分配方案,经公示并报单位审批后实施。

(二)鼓励种业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兼职兼薪或离岗创业

1.兼职兼薪。兼职的企业包括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含后备企业),或由试点单位出资的种子企业和科研中试与转化平台企业。

鼓励拥有成果的种业科研人员或团队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同意到上述种子企业兼职。试点单位正职领导不得到种子企业兼职,兼职人员可以为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辞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及普通科研人员。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应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在种子企业兼职的科研人员或团队由所在单位按考核办法发放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兼职报酬由其所兼职的种子企业按签订的合同、协议或有关规定发放,不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试点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交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辞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按照普通科研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2.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作连续工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合力做好改革工作。市农委发挥好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改革试点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工作方案,及时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出台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规范科研人员兼职取酬、成果作价持股以及审核审批等事项,强化公开公示,加强监督考核,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二)做好政策衔接

各试点单位制定改革措施应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衔接。特别要认真学习梳理上海“科创22条”、“人才30条”相关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政策,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时,及时报告市农委,由市农委牵头统筹解决。

(三)明确试点工作节点

2016年年底前,按照本市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落实改革试点单位,制定试点改革操作方案,试点单位成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2017年一季度,各试点单位完成科研成果梳理、科研人员分类,制定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兼职实施细则和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实施细则;二三季度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实现转化转移一批科研成果,推动种业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四季度,总结经验成果,逐步扩大试点。各改革试点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节点,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四)加强培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组织学习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改革试点的做法和经验,加强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引导,确保改革思想统一、方向明确、措施落地。各改革试点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宣传改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制度、好机制,促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实效。按照农业部要求,市农委建立一季度一调度工作机制,各改革试点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及时总结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全年改革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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