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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醋是不是“醋” 海天告7被告侵权

发布时间:2016-06-0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门君诚、刘宇靖
标签: 海天 苹果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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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醋究竟是饮料还是调味品?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海天”)与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下称“淮安海纳百川”)等7被告就此问题争论不休。佛山海天认为,7被告共同生产、销售印有“海天”商标的苹果醋,侵害了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佛山中院判令7被告共同赔偿520万。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被告辩称,苹果醋是饮料,与佛山海天生产的调味品不是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尚未有定论。

  佛山海天: 商标有“海天”误导消费者

  从2013年威极酱油事件开始,佛山海天提起了多件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近期,被告上法庭的是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王付生、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卫辉市海滨饮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海天称,淮安海纳百川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多个含有“海天”或“海天集团”字样的商标,并用于苹果醋产品上,7被告共同生产和销售,并在产品和产品包装、网站宣传、名片上使用各种带“海天集团”的字眼。佛山海天认为,7被告误导相关消费者认为其品牌与佛山海天之间存在投资关系,提高其品牌知名度,给佛山“海天”品牌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市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庭审争议: 苹果醋是饮料还是调味品?

  该案于上周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佛山海天带上了他们在各地商铺买来的被控侵权苹果醋产品作为证据,双方就案件焦点展开辩论。

  对于佛山海天指控,被告答辩称,根据国家工商局分类,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饮料,可以直接饮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被控侵权产品与佛山海天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性质上、功能、制作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涉案产品“苹果醋饮料”的生产、销售不构成侵犯佛山海天的商标专用权。

  对此,佛山海天回应称,涉案苹果醋产品,原来主要作为调味品,近年来因醋饮料概念的普及,加水稀释之后的苹果醋逐渐为饮料产品被人接受,因此,苹果醋兼具调味品和饮料的性质,二者实质上为类似商品。其次,有证据显示,佛山海天很早已经推广涉案饮料性产品,在推广时就有两种醋,一个为调料醋一个为饮料醋,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上加一行“饮料”二字,并不能排除佛山海天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

  此外,佛山海天还表示,本案侵权时间长达6年,侵权数额巨大。仅被告三漯河锦星公司在两年不到的时间,年销售额即超过6000万元。另外,本案涉及被告多,侵权产品多样,通过线上、线下销售等不同形式侵权,由此可以证明侵权情况严重,各被告存在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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