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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泰山大帝”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是否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围绕这一问题,山东省两家均主营石膏板类商品的企业展开了一场长达3年的商标权属纷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再审判决中,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将“泰山大帝”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予撤销注册。
据了解,该案系争商标为第3011175号“泰山大帝”商标,由山东省泰安泰山元帅纸面石膏板厂于2001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3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2010年4月,系争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万佳公司)。
2013年5月,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山公司)针对系争商标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系争商标的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于2014年4月作出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泰山大帝”亦被称为“东岳泰山大帝”“泰山神”,是道教山东泰山地区独有的神灵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进而产生不良影响。据此,商评委裁定撤销系争商标的注册。
万佳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支持。
随后,万佳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泰山大帝”真实、准确地在宗教领域为信仰者或崇拜者使用或存在直接关联,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原判及商评委被诉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泰山公司不服上述二审判决,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和宗教界机构人士的认知表明,“泰山大帝”均指向“泰山神”或“东岳大帝”,而不是指向其他道教神灵,“泰山大帝”的称谓系客观存在,具有宗教意义。因此,将“泰山大帝”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可能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该案二审判决,并维持了一审原判。
据了解,该案系争商标为第3011175号“泰山大帝”商标,由山东省泰安泰山元帅纸面石膏板厂于2001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3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2010年4月,系争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万佳公司)。
2013年5月,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山公司)针对系争商标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系争商标的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于2014年4月作出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泰山大帝”亦被称为“东岳泰山大帝”“泰山神”,是道教山东泰山地区独有的神灵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进而产生不良影响。据此,商评委裁定撤销系争商标的注册。
万佳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支持。
随后,万佳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泰山大帝”真实、准确地在宗教领域为信仰者或崇拜者使用或存在直接关联,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原判及商评委被诉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泰山公司不服上述二审判决,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和宗教界机构人士的认知表明,“泰山大帝”均指向“泰山神”或“东岳大帝”,而不是指向其他道教神灵,“泰山大帝”的称谓系客观存在,具有宗教意义。因此,将“泰山大帝”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可能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该案二审判决,并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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