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在河南省郑州市拥有2家直营店和12家连锁店的胡辣汤餐饮店老板康长喜,最近正在为餐饮店的商标发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不久前裁定,该店商标“方大同胡辣汤”因与我国香港歌手方大同同名,具有攀附歌手知名度的恶意,会给公众造成误导,侵犯了对方姓名权,“方大同胡辣汤”商标被裁定无效。
对于这一裁定,康长喜表示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他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确定“方大同胡辣汤”店名时,他并不知道有个歌手叫方大同,取此名是借用邻居的名字和山西省大同市的地名,目的是方便消费者识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因公众人物姓名被注册为商标而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这其中既有恶意抢注行为,也有商标申请人的无心之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人物该如何维权,商标持有人又该怎么办?
餐饮商标被无效
说起“方大同胡辣汤”商标被裁定为无效一事,康长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电话采访时有些激动。他告诉本报记者,初中毕业的他在前几年开始创业的时候,根本不知道有个歌手叫方大同。之所以给自己的餐饮店起名为“方大同胡辣汤”,原因在于在郑州,“方”字开头的店面生意都比较好,比如,方中山、方团结、方秀华等,而“大同”两字既是源于自己邻居的名字,也是来自山西省大同市这一地名,其便于消费者记忆。因此,康长喜在申请注册“方大同胡辣汤”商标后,于2012年7月4日开设了第一家方大同胡辣汤店。
经过多年经营,方大同胡辣汤店在郑州已小有名气,康长喜随后开设了十几家连锁店。2014年5月,康长喜收到了我国香港歌手方大同的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要求他立即停止侵犯姓名权。今年4月18日,商评委下发了《关于第13096619号“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书称,歌手方大同委托律师表示,“方大同”系申请人中文姓名,已在我国取得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此外,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且混淆和误认已实际发生。被申请人在其经营的餐饮店招牌上突出使用“方大同”3个字,相关公众易认为该店是由申请人经营或许可经营,给公众造成误导,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恶意。商评委最终裁定“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无效。
康长喜认为,经过4年的经营,方大同胡辣汤在郑州本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如果突然更换名称,会在加盟商中引发信任危机,存在违约风险,并有可能导致顾客大量流失。更为重要的是,他在创业之初,就定下了做当地餐饮龙头企业的目标,并投入了大量资金,比如第二家直营店的投资就高达167万余元。“这么高的投入,我们怎么会草率行事,使创业倒在商标问题上?”康长喜表示,目前,他正在准备相关材料,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进一步了解该案相关情况,记者通过邮件和新浪微博联系方大同及其所在演艺公司,截至发稿时,记者未得到对方回复。
是否侵权待厘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公众人物姓名被注册为商标而引发的争议早已屡见不鲜,比如,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中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姚明和易建联、游泳运动员宁泽涛等多位公众人物的姓名均被注册为商标,这其中既有恶意抢注,也有“纯属巧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人物该如何维权,商标持有人又该何去何从?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公众人物姓名被注册为商标时,要判断商标申请人的性质是恶意抢注还是非恶意的“纯属巧合”,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是主观上申请人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行为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性手段,三是实施并完成抢注行为。“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当其发现自己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时,可以向商评委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对商评委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过程中,公众人物主张商标注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指证争议商标攀附公众人物姓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拥有较高知名度。”丛立先建议,对于商标持有人而言,如果申请人确认自己没有攀附公众人物的知名度,不是恶意抢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有针对性地主张争议商标并非有意抢注,与明星姓名不构成唯一对应关系。此外,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其品牌名称已经具有显著性,应该予以保护。
那么,在该案中,争议商标“方大同胡辣汤”是否侵犯了歌手方大同的姓名权?丛立先认为,首先,争议商标与歌手方大同的姓名完全相同属于客观事实,争议焦点是商标与歌手姓名完全相同的事实是一种巧合还是故意攀附,这取决于商标和歌手方大同谁先出名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或知名度。如果歌手姓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抢占了明星本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机会,则属于故意抢注。否则,商标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就是合法的。“要彻底厘清该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歌手的姓名权,还有赖于查明案件的具体事实。”丛立先表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