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恶意抢注
-
1件商标引发两家社团组织展开3年争夺
围绕着“CPERC及图”商标,国内两家颇有渊源的社团组织展开了一场长达3年的商标权属争夺。究竟是恶意抢注商标,还是展开正当维权?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第7885996号“CPERC及图”商标(见图1,下称系争商标)在化学服务、化学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
发布时间:2017.04.19 -
中国拟重拳整治恶意抢注商标:建立嫌疑人名单数据库
针对长期以来恶意抢注现象屡禁不绝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经过大量研讨后,即将重拳出击,推出对六种突出的恶意抢注表现形式进行定点突破、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等四项监管措施。 9月3日,在广西桂林举行的2017年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工商局长论坛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崔守东在谈到当前大力推进的商标改革时,透露了上述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崔守东在其讲话中,对于商标保护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种
发布时间:2017.09.06 -
公司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公司商标的,不予注册
在大陆地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未经授权,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之情形。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3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意在制止代理人、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该条款中的“代表人”是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
发布时间:2017.08.10 -
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局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17年,商标局在总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以遏制商标恶意抢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商标权保护工作,为建立公平有序市场秩序,推动市场主体运用商标品牌战略实现创新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推进商标监管保护关口前移,切实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
发布时间:2018.01.10 -
蹭世界杯吉祥物热度?“恶意抢注风”可休矣!
,针对国际体育赛事的吉祥物、吉祥物名称等恶意抢注的行为时有发生,相关词条经常在各大平台“霸榜”,日渐成为持续引发公众关注与思考的热门话题。赛事的吉祥物不仅仅是一个形象,其背后还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2008年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的经济价值达25亿元左右;2012年伦敦奥运会吉祥物的综合经济价值达10亿英镑;北京2022年冬奥会期间,吉祥物“冰墩墩”更是“一墩难求”。线上各特许经营电商平台“冰墩墩”相关产品
发布时间:2022.11.28 -
北京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原文标题为《北京重点商圈将开展外摆试点,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全面促进消费恢复,加快消费提质升级,有效满足群众消费需求,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印发《清理隐性壁垒优化消费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人员介绍,在推动符合消费企业特色的改革创新上,《通知》提出多项改革任务: 加快规范商圈广告
发布时间:2023.02.07 -
商标恶意抢注的判定规则
(作者:穆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是商标授权确权的法律依据中最常与“恶意”联系起来的法律规定, 经常被称为“恶意抢注”条款。 怎样解读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分歧。 笔者认为, 应当以主观要件为核心, 确定该条款的适用规则。 一 对在先商标“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是认定采用
发布时间:2017.02.08 -
遵循诚信原则 打击恶意抢注
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明显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一定影响的要求;另一方面,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这里的不正当手段主要体现在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知晓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争议商标,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容易使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合述评 近年来,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层出不穷,特别是在
发布时间:2017.09.11 -
商标恶意抢注的判定规则
(作者:穆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是商标授权确权的法律依据中最常与“恶意”联系起来的法律规定, 经常被称为“恶意抢注”条款。 怎样解读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分歧。 笔者认为, 应当以主观要件为核心, 确定该条款的适用规则。 一 对在先商标“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是认定采用
发布时间:2017.02.08 -
起底恶意抢注:“批量”申请商标 “简政放权”被钻空子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恶意抢注商标的灰色产业链不断翻新套路,正在向新经济领域蔓延。皮包公司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相互配合来花式敛财,让不少知名自媒体内容创作者陷入维权的漩涡。 在国家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一方面,商标申请的手续越来越简便,目前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已经压减到5个月以内;但另一方面,“简政放权”的系列举措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随着新
发布时间: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