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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所采用的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只有在既使用了汇编者采用的选择或者编排方法又使用了汇编者选择或者编排的内容才能构成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反映了汇编者选择或者编排方法的教材的编排顺序和体例并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而只是一种思想。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简称仁爱研究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出版社
原审被告:北京友好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友好公司)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仁爱研究所系《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英语(七年级下册)》(以下简称仁爱教材)的著作权人,该书完成于2006年11月,2009年12月出版。
2011年7月,武汉出版社出版、友好公司销售了《探究在线 高效课堂 英语(七年级下册)》(以下简称探究在线)教辅书。
仁爱研究所认为探究在线完全依据仁爱教材编写,复制了仁爱教材中的课文原句、句型、短语、词汇、知识点、话题、语法等内容、并在部分地方附加了汉语翻译和注释,构成对仁爱教材的复制、翻译、改编、汇编,严重侵犯了仁爱研究所的著作权,友好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探究在线,亦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武汉出版社、友好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观察】
为证明侵权成立,仁爱研究所把探究在线与仁爱教材的相似内容分为七种情形进行了比对。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教辅对教材的使用,应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仁爱研究院的主张和一审法院的评述分别如下:
1、课文中的短语相同:探究在线在每一单元的每一Topic下均设置了“名师讲坛”和练习题等,其中使用了仁爱教材课文中包含的重要短语,如:bycar, listen to music, the same等。
法院认为,此类短语结构简单,是英语常用表达,本身没有独创性。探究在线在使用涉案短语之时,并未使用仁爱教材对涉案短语的编排体系和结构安排,故不构成侵权。
2、是仁爱教材本单元词汇表中的重点词汇:探究在线练习题栏目中题目中部分词汇或者所考察的词汇与仁爱教材本单元词汇表中的重点词汇有重合。
法院认为,这些词汇本身是英语基本元素,本身没有独创性。探究在线虽使用了部分涉案词汇,但未整体使用仁爱教材的词汇表,此种情形不构成侵权。
3、与课文中的短语知识点相同:探究在线设计的练习题考察的短语知识点与仁爱教材有重合或者相似,如练习题为Mike listen to English radio与仁爱教材中的listen tomusic短语的知识点相符。
法院认为,短语作为知识点本身并无独创性,且属于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任何人均有权围绕相同的知识点展开创作。仁爱研究所无权垄断英语知识点,其相应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话题相关:探究在线设计的练习题如阅读理解、完形填空等与仁爱教材课文主题相同或相近,如同为春节的介绍、圣诞节的介绍、节假日的介绍等。
法院认为,探究在线虽然在设计题目时使用的话题与仁爱教材相同,但话题本身并无独创性,任何人均可围绕相同话题展开创作。仁爱研究所据此主张权利,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5、语法相同:探究在线每单元编写的语法知识整理与复习的内容及其设计的练习题考察的语法知识点与仁爱教材有重合,如探索在线在某章节重点考察某个英语时态及频度副词的用法,而该语法亦为仁爱教材对应章节的重点语法。
法院认为语法是英语的语言规则,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探究在线围绕相同语法展开创作,不构成侵权。
6、课文原句:探索在线在“名师讲坛”栏目中列举了仁爱教材课文中包含的重要句子,配以中文翻译,并对其中的知识点进行了讲解,如:How do you usually come to school?你通常怎样来上学,后边还有解析、举例、拓展等内容。探索在线设计的练习题中也有涉及到课文原句的情形。
法院认为,探究在线使用了仁爱教材中的课文原句,主要是为了解释、说明课文中的重点句子,因其目的正当,比例适当,构成合理使用。
7、句型相同:将仁爱教材课文原句简单替换单词,知识点相同:探究在线中设计了大量的练习题,其中使用的句型与仁爱教材课文中包含的重要句子相同或相似,如:仁爱教材中为She is reading,而探索在线中为She is reading a book;仁爱教材中为Is kangkang reading in the library, too? 而探索在线中为Is tom reading in the library, too?
法院认为,句型本身是常见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知识点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探究在线虽与仁爱教材基于相同句型展开创作,但并非仅仅简单替换单词,而是在设计上有自己的特点,与仁爱教材表达不同,不构成侵权。此外,探究在线是配合仁爱教材使用的教辅图书,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因此,两书章节目录、专题设置上的相同,系为解释、说明仁爱教材之必须,此种使用未超过合理限度,不会对仁爱教材产生替代作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仁爱研究所的其他经济利益,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仁爱教材是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教科书,而探究在线是配合该教科书使用的教辅书,一般而言,如果教辅读物没有大量再现教科书的内容,一般不宜认为侵犯教科书的著作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武汉出版社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友好公司的销售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仁爱研究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仁爱研究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出版发行的教辅图书是否侵犯了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的著作权。
一、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内容和步骤
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一般来说,首先应对涉案作品的类型做出认定,因为不同作品类型,其表达不同,独创性所在不同,其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同;其次,应对被诉侵权物是否使用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作出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前提之一在于对他人作品进行了使用,这种使用是指对他人作品中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的使用,而非指未受保护部分的使用。
二、关于涉案作品的性质及权利归属
本案涉及主要以文字进行表达的教材。以文字进行表达的作品主要表现为文字作品和汇编作品两种类型。文字作品和汇编作品虽可能均以或者主要以文字表现,但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体现的作品,它是通过对选择出的文字按照一定逻辑关系进行组合和遣词造句来传递具体含义,这种文字的组合能够独立表现思想内容。文字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文字的选择、组合和排列上,对于小说、戏剧等具有情节的文字作品而言,其表达的独创性可能还包括情节设计等。
汇编作品,则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或者编排而产生的作品,汇编本身不直接产生文字作品,汇编中的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被选择或者编排之前就已客观存在,仅是汇编作品的创作素材,并不构成汇编作品的表达。因此汇编作品的表达当体现为一种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它是汇编者将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加以体系化地呈现,作用在于以汇编者认为的合理呈现方式,提供汇编者眼中有价值的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既有的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因此,对汇编作品而言,其既存在基于有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而产生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也可能存在着基于被选择或者编排的既有作品而产生的著作权,二者同样受到保护。
本案中,仁爱教材通过设置不同的单元和话题,将本身相互独立的对话或文章等按照一定的体系进行编排,并辅之以练习题加强对文章中知识点的理解,这种选择和编排体现了对课程的设计与词汇、语法知识点的安排,具有典型的汇编作品的特征,具有独创性,故仁爱教材属于汇编作品。同时,该教材所选择或者编排的一些对话或文章等,亦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
三、关于被上诉人出版发行教辅图书是否侵犯了上诉人对其教材中的文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就仁爱教材的内容而言,上诉人仁爱研究所主张被诉教辅书探究在线复制并引用了其教材中的重点词汇、短语、课文原句、句型、短语知识点、语法和话题方面的内容。但是,单个词汇本身是英语基本元素,不具有独创性;教材中的短语、课文原句、句型、短语知识点均系英语中的常用表达,或者为公有领域内的素材,不具有独创性;语法及相关知识点均是英语的语言规则或抽象出的要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话题均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因此,上诉人仁爱研究所主张的被诉教辅书探究在线复制并引用其教材中的内容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改编是一种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利用了他人作品的表达的行为,翻译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行为,注释行为是作者使用作品并对作品进行注释。而如上所述,仁爱教材与探究在线的上述具体相同内容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存在教辅书利用了上诉人的教材中的作品的事实,因此,教辅书探究在线并非系对仁爱教材中作品的改编和翻译。故上诉人仁爱研究所关于被诉教辅书探究在线翻译、改编其教材、侵犯其对教材享有的翻译权、改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汇编权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故受汇编权所控制的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所汇集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二是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的结果是产生了新作品。另外,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的汇集没有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做出改变。根据上述汇编权所控制的行为以及汇编的形式,事实上对汇编权所控制的行为通过复制权、发行权等其他的著作权内容也可以进行调整。但鉴于著作权法专门规定了汇编权,故对上述行为的规范可依汇编权进行,不再适用复制权等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使用著作权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构成侵犯汇编权的前提之一。但本案中,探究在线并没有使用仁爱教材中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故上诉人仁爱研究所关于被诉教辅书探究在线对其教材进行汇编、侵犯其对教材享有的汇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关于被上诉人出版发行教辅图书是否侵犯了上诉人对其教材中的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是一种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其独创性体现在对既有的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对汇编作品的表达和独创性的判断要将选择或者编排方法和所采用的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即要评价汇编者是如何将具体的内容通过一定的选择和编排汇集起来并予以呈现的。因此,受保护的汇编作品必须是经选择或者编排的内容的集合,其受保护的是结合了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
本案中,被诉教辅书探究在线使用了仁爱教材的编排顺序和体例,但仅此使用不构成对教材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如上所述,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所采用的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只有在既使用了汇编者采用的选择或者编排方法又使用了汇编者选择或者编排的内容才能构成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其次,著作权只延及表达,不保护思想。反映了汇编者选择或者编排方法的教材的编排顺序和体例并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而只是一种思想。故探究在线仅仅使用了仁爱教材的编排顺序和体例不构成对教材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被诉教辅书探究在线并未全部或者大部分复制教材课文原文,而只是对教材课文原文少量进行了引用,且目的均为对课文原句进行翻译和解释,或作为练习题的一部分,即被诉教辅书的内容并非主要是涉案教材用来选择和编排的内容,被诉教辅书与教材内容相同的比例很小,尤其是考虑到基于教辅书的性质,其必然要适当引用教材的内容的因素,从整体上说,教辅书与教材的内容并不相同。因此,在被诉教辅书与上诉人教材的编排顺序和体例相同但内容基本不相同的情况下,不会构成教材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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