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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百万,上诉被驳!“中建”到底花落谁家?
企业名称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施行,但涉案行为的发生时间在该法实施之前,本案应适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建公司和中建环球公司均系建筑服务企业,属同业竞争者。 对于中建环球公司注册使用带有“中建环球”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根据2013
发布时间:2021.09.24 -
二审!《喜剧之王》诉《喜剧之王2018》1元胜出
李力持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涉案微博内容发表于修改决定施行前,星辉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证据可以证明截至2019年5月21日,涉案部分微博内容尚未删除,足以认定被控侵权行为已持续至修改决定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发布时间:2021.08.20 -
直播数据不能想抓就抓,当心侵权!
权利;数据的公开甚至或影响家庭、社会稳定进而导致社会总福利下降。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六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告“微播视界”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判决“六界”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小葫芦”官方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视界”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 法官寄语 尽管我国法律目前
发布时间:2022.01.14 -
上海知产法院对“龙角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上诉人杭州禾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玺公司)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龙角散、福建省晋江市真口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口味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道忠便利店(以下简称道忠便利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株式会社龙角散于1928年成立于日本,是一家专注于咽喉的制药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咽喉药、咽喉糖
发布时间:2022.02.25 -
北京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出台竞争合规指引
,《规划》提出建立完善50项配套制度机制,实施113项改革措施,包括在涉企经营许可办理、公共资源交易、反垄断执法等方面深化改革。 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方面,《规划》要求健全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为核心的市场运行维护机制,深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改革,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具体举措包括,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格落实国家反垄断法律法规规章及
发布时间:2021.09.09 -
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博野县乐儿雅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以使得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绫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乐儿雅服装店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乐儿雅服装店认为不是过低而是过高,乐儿雅服装店经营时间较短,店铺早已关闭,并无侵权获利,让乐儿雅服装店承担高达30万元的赔偿无法律依据。 乐儿雅服装店上诉称 乐儿雅服装店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一审判决,驳回绫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
发布时间:2022.02.24 -
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类型化分析
涉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主要特点,系因法律尚未对新兴商业模式或新技术发展给予充分关注,从而导致现行成文法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并引发法律适用方面的困境。而针对目前专条规定的类型化区分不够全面,相关论证分析还欠科学等不足,仍有必要在现行“互联网专条”的基础上,坚持科学论证及谨慎界分。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的规定,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发布时间:2022.04.07 -
“公众号助手”被起诉?
极易使微信公众号平台账号管理和正常运营秩序受到冲击。因此,该软件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热门软件被判侵权 微信公众号对于大多数网络用户来说并不陌生,其由腾讯公司于2012年推出。经过多年的运营,其已成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内容分发平台。为了满足内容创作者的多元需求,腾讯公司于2018年5月发布“订阅号助手”软件,方便用户通过手机端对微信公众号进行管理。 在对微信公众号运营的过程中,上述
发布时间:2022.03.28 -
“世界贸易中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世界贸易中心”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浙02民初781号 二审案号:(2020)浙民终652号 裁判要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商标申请时指定商品/服务类别的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商标检索、申请和行政管理。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判断服务是否类似,该表固然可以作为初步参考,但关键仍在于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出发,结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以及被诉侵权标识的具体
发布时间:2022.03.16 -
“天下一笼”“小笼鼻祖”虽不符广告法规定,但不构成虚假宣传
【判决要点】 1.关于南翔馒头店内名为“南翔小当家文化亲子活动”宣传册中有 “作为小笼鼻祖的百年南翔馒头店”字样所涉及的宣传,考虑到南翔馒头店的创办人吴某与南翔小笼的创制者日华轩的黄明贤的历史联系,虽“鼻祖”一词可能涉及绝对化的用语从而不符合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被诉的相关宣传尚未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行为。 2.涉案相关南翔馒头店内张贴的宣传图文、宣传册等处所载“天下一笼
发布时间: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