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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
2022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总局”)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集立法意见。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五年里迎来了第三次修订。如果说2017年第一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在于删除与《反垄断法》竞合的条款,2019年第二次修正侧重于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那么此次第三次修订则是侧重于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 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发布时间:2022.12.23 -
避风港规则在网络账号买卖中的适用分析
云宝公司直接参与卖家的利益分成,直接获取利益,此时云宝公司不再仅是提供平台服务,一审据此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并无不当。云宝公司以其仅系平台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理据不足,对其该部分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其次,在当前互联网经济条件下,平台经营者跨界经营或业务交叉已是相当普遍,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并非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重点应审查诉讼发起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发布时间:2023.06.20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商业数据条款”的契合与平衡
摘要:自《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其第十八条“商业数据条款”即成为各界热议之主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此次修订,结合数字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对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可以预见,“商业数据条款”的增设对于数据权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将为数据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带来明确的规则指引,为当前司法实践中散见于个案的数据权益保护规则奠定体系化的基础。 自
发布时间:2023.11.13 -
具有整体显著性的营业场所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案
的审查及判断。 1.经营场所外观装潢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第六条规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反法并没有对商品包装、装潢的定义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
发布时间:2024.01.16 -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年以来十大影响力事件(1993—2023)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年以来十大影响力事件 (1993—2023) 1.反不正当竞争进入新的战略高度,持续高位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出战略性部署安排,并再次深刻强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指明方向。反垄断决定着市场经济的竞争高度,反不正当竞争决定着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水准和整体质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竞争
发布时间:2023.09.25 -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混淆条款的解读与探讨
摘要:混淆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类典型的类型化行为。随着互联网发展的不断深入,网络中混淆行为的方式也出现了新变化。本次《征求意见稿》亦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行为作出较多修改。本文将以近年来涉混淆纠纷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对混淆条款修订内容的重点与亮点进行解读,并重点围绕与“页面设计”及“设置搜索关键词行为”相关修订的理解和适用阐述学习体会。 2022年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
发布时间:2023.11.15 -
丧失显著特征的形状类装潢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案 号 (2022)闽05民初1345号 (2023)闽民终890号 裁判要旨 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的形状类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商品装潢。形状类装潢应当同时具备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及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才能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保护条件的审查上,形状类装潢较之一般图案类装潢应当更为严格。即使权利人所主张的形状装潢在前期具备一定
发布时间:2024.01.30 -
某公司为“蹭”知名度擅用他人企业名称,法院判了!
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能源公司自2012年起使用“远景”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并注册有“远景能源”字样要素的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经营和宣传,已在所属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某科技公司将原企业名称“海南某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带有“远景”字样企业名称的时间晚于某能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远景”字样的时间,且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属科技领域,一般公众无法区分企业
发布时间:2025.04.11 -
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七条及五十九条的适用
商标。而我国法律对于商业活动中能起到识别来源作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五条第(二)项中,即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之中。因此,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可受保护的未注册商标的认定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相适应,以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适用协调统一,实现注册商标保护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衔接与平衡
发布时间:2016.05.04 -
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七条及五十九条的适用
商标。而我国法律对于商业活动中能起到识别来源作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五条第(二)项中,即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之中。因此,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可受保护的未注册商标的认定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相适应,以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适用协调统一,实现注册商标保护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衔接与平衡
发布时间:20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