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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车与广西易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状态。 易车互联网公司企业全称为“广西易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按照企业所在地域、字号、所属行业、企业组织结构等基本的企业名称构成方式,易车互联网公司的企业字号应为“易车”。易车互联网公司辩称为“易车金融”尚无依据,亦不符合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通常的判断或认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其直接的规范目的,以
发布时间:2021.11.23 -
日本内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法案
2023年3月10日,日本内阁在第211届例行国会上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法案。该修订法案的提出是考虑到知识产权领域数字化和国际化发展等环境变化,日本有必要根据时代需求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支持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等利用知识产权开展新业务。 为此,修订主要从加强数字化相关的品牌、外观设计等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程序以及完善国际业务相关制度三个方面展开。 (1)基于数字化带来的业务活动多样化,强化
发布时间:2023.03.17 -
从“主播跳槽”的多案裁判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性条款的裁判规则演进
一、背景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明确列举了若干属于不正当竞争而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的行为,例如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等。然而,在实际的经营中,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形形色色、五花八门,并非仅限于所明确列举的行为种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
发布时间:2023.05.16 -
公开数据爬取行为的正当性判断
,为他人复制运营店铺提供技术支持,造成对其他经营者店铺及平台服务的实质性替代。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
发布时间:2023.05.30 -
境外企业字号的中文译名受反法“企业名称”保护的司法认定
实施商业使用行为。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对企业名称中外文字号的中文译名进行商业使用,且该译名与境外企业未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该译名不应认定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 【案情介绍】 一审案号:(2018)粤0304民初41231、41233号 二审案号:(2020)粤03民终17922、179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拓朴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拓朴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3.07.20 -
全国首例!明确AI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可保护性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亿睿科公司通过使用与变身漫画特效高度相似的模型使少女漫画特效能够起到替代变身漫画特效的效果,损害了抖音公司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两案中各判决亿睿科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特别指出,抖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的竞争利益为变身漫画特效的模型(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结构和参数)。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抖音
发布时间:2025.04.15 -
网络不正当竞争案逐年上升:存立法滞后现象
类型。此类案件的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张晓津表示,目前互联网行业尚未形成严格的行业自律规范和完善的市场制约机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有十一个条款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可以适用到网络企业的屈指可数。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调整新兴的服务模式,使得网络企业缺乏足够的主观动力和客观标准去规范自身行为。
发布时间:2012.04.27 -
网络不正当竞争案逐年上升:存立法滞后现象
类型。此类案件的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张晓津表示,目前互联网行业尚未形成严格的行业自律规范和完善的市场制约机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有十一个条款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可以适用到网络企业的屈指可数。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调整新兴的服务模式,使得网络企业缺乏足够的主观动力和客观标准去规范自身行为。
发布时间:2012.04.27 -
网络不正当竞争案逐年上升:存立法滞后现象
类型。此类案件的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张晓津表示,目前互联网行业尚未形成严格的行业自律规范和完善的市场制约机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有十一个条款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可以适用到网络企业的屈指可数。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调整新兴的服务模式,使得网络企业缺乏足够的主观动力和客观标准去规范自身行为。
发布时间:2012.04.27 -
天门泵业公司诉登冠品信公司使用“天门泵业”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鄂知民终1675号民事判决。湖北高院认为,“天门”为行政区划名称,“泵业”为行业名称,登冠品信公司名称中“(天门)泵业”是公司对“天门”“泵业”词汇在此语境下的合理使用,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天门泵业公司无权禁止该使用行为。因此,登冠品信公司使用含有“(天门)泵业”字样的企业名称,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使用
发布时间: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