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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强迫交易与平台的公平竞争
、餐馆希望进驻某一外卖平台的行为一样,是两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谈判交易行为,与互联互通完全无关。 二、评估争议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必须在明确的相关市场范围内 由于用户多归属、多种网络效应、多产品、跨行业等特点,用传统方法来界定数字平台经济领域的相关市场存在一定困难,但这不代表讨论平台竞争问题就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了。存在困难的只是具体方法和指标,相关市场界定的原理和重要性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有在具体产品
发布时间:2024.11.13 -
“二选一”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探析
作者 | 李为帆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饿了么诉美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了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书。通过该民事裁定书,可知饿了么起诉主张美团威逼商家不与饿了么合作,只与美团独家合作。 无独有偶,温州的20家餐饮商户举报称,饿了么强制商户签署独家协议,不允许商户使用其他外卖平台。对于是否存在上述行为,因涉及具体案件的审理,笔者并不加以评判,仅仅针对网络平台要求
发布时间:2020.08.27 -
避风港规则在网络账号买卖中的适用分析
判决要点 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并非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重点应审查被诉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同时,超出许可范围虽不影响平台经营者身份的认定,但如果网络服务者并未将其盈利能力与网络技术服务挂钩,而是与侵权者绑定,谋取侵权利益,避风港规规则此时没有适用的空间。 案例来源 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1647号 二审
发布时间: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