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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下网络平台侵权风险防范及法律责任”研讨会发言摘登
近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承办的“新质生产力下网络平台侵权风险防范及法律责任”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学者、法官围绕“秒传”是否构成直接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秒传”和用户“分享”情况下网盘平台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行为及避风港规则的适用、网盘平台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发言摘登如下: 清华大学教授崔国斌认为,网盘服务商在完成“秒存”任务
发布时间:2024.10.25 -
网信办等四部门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
关于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印发以来,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组织推进,网站平台积极落实有关管理要求,算法应用生态日益规范,但仍
发布时间:2024.11.26 -
盗书号傍名人,盗版书啥都干
《虚拟的伤痛》正版。 《虚拟的伤痛》盗版。 长篇小说《虚拟的伤痛》曾入围第九届茅盾文学奖,该书作者、青年作家姚良近日遇到一桩怪事:自己花4年工夫写成的书,竟然变成了别人的。姚良在网上购书偶然发现,自己写的《虚拟的伤痛》有了两个“版本”,作者、封面截然不同,一个是“姚良”,一个是“郭敬明”。但翻开来,封面上的一段导引文字一字不差,书里的文字、标点符号更是一模一样。 随着网上购书平台增多,盗版
发布时间:2018.05.31 -
微信传播盗版电影涉嫌违法
接点击量达5万次,传播者也有可能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需承担刑事责任。 未尽注意义务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盗版电影频出的重要原因在于传播途径和传播行为难以控制。网络平台在盗版电影资源的传播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需要根据平台在传播过程中发挥的实际作用来判断相应责任。 据媒体报道,网络上流出的春节贺岁档盗版片源主要有两种变现方式,除了上文所述的利用微信群售卖外,还有就是通过链接引流到小型视频网站,这些大多向用户免费
发布时间:2019.02.28 -
专利侵权纠纷中适用《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的探讨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也得到了蓬勃发展,目前已经涌现出了以京东、天猫、拼多多等为代表的大量知名电商网络平台,且人们已经惯了网上购物。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大大减少了人力、物力成本,同时还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提高了效率。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网络
发布时间:2020.08.14 -
平台封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
封禁是否构成恶意不兼容应以“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为主要标准,兼顾“恶意”的主观心态。为应对平台封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网络条款”需要修订,执法机制应予以优化,司法裁判需作出相应变革。 关键词:平台封禁;恶意不兼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互通 一、问题的提出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是数字企业的关键竞争资源。数字企业在平台建构上耗费了大量成本,形成了独占自身平台的
发布时间:2024.03.26 -
平台公开数据保护应秉持精细化思维
、所谓“数据权益”是一个伪概念 首先,本文所要探讨的数据,指的是网络平台上由众多数字符号单元组成的集合,而不包括信息量极小的数字符号单元。其次,本文所称的数据,指的是网络平台上已经公开呈现的数据,而不包括未公开的数据信息。后者在满足法定要件之前提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反法”第九条的保护,这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共识,故在此不表。最后,数据和信息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一般认为,数据是对客观事物
发布时间:2024.04.10 -
人工刷量平台帮助商家虚构点击量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原标题:一公司因干扰搜索引擎算法被百度诉至法院,结果…… 近年来,伴随我国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领域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 近日,针对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我爱网络公司)通过人工刷量平台帮助商家虚构点击量,干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算法及妨碍其排序结果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持了此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
发布时间:2023.06.29 -
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责任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应用和智能网络终端的普及,成本低、易传播的短视频,采取用户制发、免费分享传播模式,迎合用户的快消喜好,对长视频原有传播模式和市场格局构成了直接挑战。长短视频的网络市场竞争遂以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形式进入诉讼程序。网络平台是视频网络传播不可缺少的必要设施,并且发挥着中枢作用。正因如此,在视频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长视频权利人往往将网络平台运营者直接列为被告,要求网络平台运营者
发布时间:2025.03.11 -
澳大利亚将安全港规则扩展至其他领域
它们能够证明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处理其在线平台用户的侵权行为。 在线平台不受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并没有将安全港制度提供的保护扩展至网络平台,例如谷歌和脸书。尽管之前澳大利亚政府在2015年末和2016年初就这项提案进行过磋商,并且随后生产力委员会在其2016年的知识产权安排调查报告中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应像其他国家一样,扩大安全港制度以包括所有的在线服务提供商。” 在澳大利亚,安全港制度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