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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推出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
新加坡最近推出了一项新的授权后复审查程序。新的程序为挑战新加坡授予的专利提供了一种成本相对较低的方式。然而,由于在授权后复审程序中的被挑战一方答复审查员书面意见的时间较短,作出回应和修改的机会有限,收到授权后复审的请求对专利所有人来说将是一项极大的挑战。 简要介绍 新加坡最近引入了授权后复审程序。根据该项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对已授予的专利提出复审请求。该请求可以由专利所有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第三方
发布时间:2022.06.23 -
我国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的讨论和建议
本文首先对专利期补偿的立法目的和我国产业现状进行讨论,之后以此为基础对专利期补偿的资格问题做进一步分析并提出建议。 “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是指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相关专利药品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原有专利期基础上再获得一定时限的专利保护期。专利期的延长能够增加专利药品市场垄断的时间,获得额外收益,有利于促进制药行业的创新。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审评
发布时间:2023.04.11 -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认
【判决要点】 1.本案为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但因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作用主要在于,将原研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与仿制药申请人在药品上市之后可能发生的侵犯专利权等纠纷提前到仿制药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予以解决,故两类诉讼在权利基础、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等问题的审理规则上必然存在共性。本案所涉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形涉及针对权利基础的审理规则,基于两类诉讼之间存在明显的
发布时间:2023.05.04 -
华纳药厂遭专利索赔3000万,“左奥硝唑片”采购撤网
受左奥硝唑片专利诉讼的影响,4月底以来,上海、安徽等地陆续发布了暂停湖南华纳药厂生产的左奥硝唑片挂网的消息,再次引发了业界对左奥硝唑片的药品专利纠纷的关注。 5月4日,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咨询湖南华纳药厂,其工作人员回应称,在各省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申请暂停左奥硝唑片挂网,是履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司左奥硝唑片专利纠纷案二审判决的主动行为,公司已经不再生产销售左奥硝唑片了。 左奥硝唑片市场规模
发布时间:2023.05.09 -
华纳药厂左奥硝唑专利案败诉,需赔偿超千万
7月5日,华纳药厂公告称,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即公司与大连中信败诉,双方需共同赔偿南京圣和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56.4万元。 华纳药厂表示,本次案...
发布时间:2023.07.07 -
中国现行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状况如何以及存在什么问题?
问题咨询: 您好,请问中国现行专利链接制度运行中原研药和仿制药的利益动态博弈是否已经处于较为平衡的发展阶段?或者有什么仍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优化发展的部分? 北京专利律师回复: 您好! 所谓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指在药品领域,将仿制药的上市审批与原研药专利的有效性、保护期链接起来,将解决纠纷的时间提前,以避免事后解决侵权纠纷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肇始于美国。根据《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发布时间:2023.11.20 -
涉药品发明专利侵权比对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1)粤03民初4154号 裁判要旨 在涉及药品发明的侵权比对中,基于药品化合物的文字命名和化合物的结构式具有唯一对应性的关系,可以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命名直接得出对应的化合物的结构式,将其化学结构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案情介绍 原告: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 被告:深圳振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振强公司) 原告武田
发布时间:2023.10.30 -
礼来公司在与晖致公司就培美曲塞产生的纠纷中未能如愿获得赔偿
多年以来,美国礼来公司(Eli Lilly)一直在就培美曲塞(Pemetrexed)与多家仿制药生产商进行着争斗。然而,近期这个创新公司向美国晖致公司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却遭到了巴黎司法法院的驳回。 双方的争议源自于一项编号为EP1313508的专利。美国礼来公司的这件专利主要是保护一种结合使用培美曲塞二钠盐与维生素B12的方法。这种药物的专利申请是以所谓的“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形式撰写而成的,其
发布时间:2023.11.20 -
专利链接中可登记专利之医药用途专利
摘要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在达格列净片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可登记专利之医药用途专利的范围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审判结果截然相反。药品晶型会影响药品的性能,晶型专利是药品专利保护的常见形式;医药用途专利为已有物质的新医药用途提供了专利保护。按照法律解释方法,可登记专利之医药用途专利的范围应理解为所有药品的医药用途专利,该理解
发布时间:2024.03.26 -
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
【裁判要旨】 药品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在申请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该数据能够证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具备创造性、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且申请人并非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克服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的,可以接受该补充实验数据,并进一步审查其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权无效 药品
发布时间:202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