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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之 扬长避短,有备无患
。 (8)《著作权法》第24条仅就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及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原审法院将该条款作为实体判决的唯一法律依据,显属法律依据不足,因此是错误的。 2、银汉公司、湖南广播影视集团均服从原审判决。对于二审诉讼,银汉公司继续委托徐新明律师为主办律师、主要代理人,而由杨天胜律师取代韩律师作为代理人之一。为反驳华汉公司的上诉,徐新明律师代表银汉公司提出如下答辩: (1)为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08.04.10 -
都使用了“葫芦娃”,为何诉讼结果迥异?
近日,苏州市某法院就一起侵犯“葫芦娃”形象著作权案(下称“葫芦娃苏州案”)作出一审判决。某网络公司因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了“葫芦娃”的形象,被认定侵权,并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上海美影厂)1.6万元。看罢这起报道,难免令人心生疑惑。因为就在几年前,在上海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下称“葫芦娃上海案”)中,被告同样因在其电影海报的宣传中擅自使用了“葫芦娃”的形象,被上海美影厂诉诸
发布时间:2019.02.19 -
真人事迹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汪某诉高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据报道,该案中,原告将自己的传奇人生经历授权一公司(第三人)编写为剧本并拍摄为影视作品,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绳角》为名,宣传、推介、拍摄内容与原告授权第三人的故事相同的电影剧本。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对于真人故事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该案具体如何处理,自有法院最终的公正裁判。该报道让笔者联想到的,却是一个有趣的理论上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3.05 -
数据垄断的迷思
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只要在组成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就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大数据和数据库二者关系来说,二者大致是互相重合的。大数据可能是一个或多个数据库构成,而数据库是按照特定的顺序或方法排列,并具有相互联系的数据信息的集合体(大数据
发布时间:2019.03.06 -
电子地图数据的著作权保护思考
1、从国内电子地图数据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说起 2016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公司”)以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秀友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等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四维图新公司索赔一亿元。由于案情复杂,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19.03.20 -
颐和园口红引发著作权“宫斗”,文创产业为何“硝烟四起”?
”、“知识产权争议”等问题。博物馆、热门景点文创正进入深耕时代,如何才能让文创产业真正活起来? IP分别授权引发争议 颐和园口红风波,让大众再一次注意到文创产品背后略显混乱的构架体系和运营条线,某媒体以《颐和园口红引著作权“宫斗”:两家IP代理方利益之争》为题,直指颐和园旗下两家IP运营方因争利而引发冲突。 3月21日,颐和园和国货品牌卡婷共同在某电商旗舰店推出系列彩妆,设计灵感取自颐和园重要文物
发布时间:2019.04.10 -
“山寨”APP成木马藏身重灾区
码,插入病毒、广告、木马等。用户下载APP可选择知名的安卓市场,下载前先判断APP的来源,对来源不明的APP不要轻易下载。下载后,最好用专业工具进行扫描,确定是否有病毒。原版APP开发者,可对自己的代码及时申请专利著作权保护,避免泄露。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健说,若能找到盗版APP的制造者,对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版APP开发者可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此外,盗版APP还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发布时间:2016.03.15 -
小程序侵权,平台是否担责?
用户、开发人员和互联网企业的青睐。然而,在小程序迅速发展的同时,著作权保护等相关法律问题开始出现,还因此引发了侵权诉讼,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那么,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小程序平台属于何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遭遇侵权投诉时,小程序平台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如果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平台对涉嫌侵权行为该采取何种必要措施?此次研讨会上,法官、高校学者、知名互联网企业的法务工作者等近百名代表,就上述焦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07.02 -
从“庭院石材设计案”看“异维复制”
案情介绍 在典型案例“华某诉刘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沪73民终53号]中,2016年12月,刘某为装修涉案庭院而与华某口头达成石材供货意向,同时华某应刘某要求设计庭院石材装修方案。12月底,华某将最终形成的“南庭院方案一”等3份设计图纸的电子稿发送给刘某。后因双方未能就合同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另行购买了石材并请案外人对涉案庭院进行了铺装。华某认为,刘某是依据其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的
发布时间:2019.07.09 -
体育赛事本身不是著作权客体的理由辨析
不具有可复制性、不具有独创性的理由不成立 体育赛事是指现场观众观赏到的比赛场面,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将体育赛事类节目纳入作品范畴,体育赛事本身并非著作权的客体[1]。 有裁判观点认为,体育赛事本身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因此不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客体。所谓体育赛事,是指在裁判员的主持下,按照统一的规则要求,组织与实施的运动员个体或运动队之间的竞技较量活动。通常情况下,体育赛事是客观发生的,没有
发布时间: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