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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翻唱”的著作权法问题探析
澄清 对“翻唱”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理解不准确是导致实践中翻唱著作权问题难以被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因此,首先应明晰所谓“翻唱”究竟所指为何。 从词源看,中文语境下的所谓“翻唱”实乃一舶来概念,其并非音乐学上的一专业术语,而是源自唱片业实践的一行业惯称。“翻唱”一词最早出现于录音技术及唱片工业的诞生地美国。[3]中文的“翻唱”一词,脱胎于英文“cover”“cover song”“cover
发布时间:2024.01.18 -
售卖盗版考研资料获利3000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名师课程、高清录制,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盗版考研资料总是层出不穷。 很多学生图便宜购买后发现,视频没看多久,就因违规被“下架”了,质量往往无法保障。 近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破获一起重大侵犯著作权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000万元。 这背后牵出了一批精心策划的“造假售假团伙”。西湖公安治安(环食药)大队副大队长田辉向潮新闻记者讲述了案件经过。 杭州某知名医学考研机构,聘请了各大院校历届考研
发布时间:2024.02.05 -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 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件 案例一:无法确定古曲原始版本及演绎过程中形成在先表达可推定古典音乐当代新编曲具有独创性 【典型意义】 国风音乐作为文化自觉的符号,表现出新时代开放包容的文化心态、坚定的文化自信、蓬勃的生机活力。本案中明确了古曲同名当代新编曲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在找不到古曲原始版本,亦无法确定古曲在历史演绎过程中形成早于涉案作品的在先表达时,可推定涉案作品虽与古曲同名
发布时间:2024.04.19 -
基础模型训练的著作权问题:理论澄清与规则适用
摘要:人工智能基础模型训练使用作品引发的侵权争议不断发生,对此需要从著作权法的基本法理出发,在解释学视角下进行行为定性和分类分级施加合规义务。从行为主体上,区分数据集创建者和模型开发者;从行为对象上,区分作为内容的作品与作为载体的数据;从行为样态上,将模型训练流程解构为数据准备、数据投喂与机器学习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数据集创建者在使用自有数据、购买第三方数据和抓取公开数据三种情形下对著作权侵权
发布时间:2024.09.09 -
知识产权刑事领域内涉数据著作权保护的实践探索和难点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多种可能性。通过侵犯著作权罪打击侵权人,是知识产权刑事领域内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的主要模式之一,以往的司法实践在此方面已初步形成了多维度规制路径。但对于后续衍生出的新问题、新情况,仍需进一步总结、探索,以加强对数据权益的深层保护。 在我国当前尚未将数据权益上升为产权化的立法现状下,由于数据本身的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点,知识产权领域为数据权益提供了多样化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4.06.11 -
数字化背景下作品非表达性使用的著作权法应对
内容提要 作品非表达性使用指不以阅读、欣赏作品为目的,在结果上也没有再现作品表达的作品利用行为。作品非表达性使用没有剥夺著作权人交易机会,没有在对话场域使用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品非表达性使用不契合合理使用的本质属性,其实践亦无需合理使用制度介入,合理使用并非适宜的应对方案。构建作品非表达性使用制度在理论层面有助于区分作品性使用与非作品性使用、技术中立与科技向善;在制度层面能够发挥权能
发布时间:2024.10.11 -
人工智能与著作权边界初探:技术进步下的法律挑战与思考
目次 一、人工智能生成与在先作品相似的内容导致的侵权问题 二、训练人工智能时使用作品导致的侵权问题 三、是否需要创设“机器学习权” (一)复制权与复制行为 (二)复制行为与“临时复制” (三)“临时复制”与使用作品训练人工智能 四、结语 【摘要】在人工智能生成与在先作品相似的内容导致的侵权问题上,需要遵循思想表达两分法。在算法设计合理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完全可能与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现有
发布时间:2024.10.11 -
以网络爬虫技术手段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证明模式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0刑终308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1.通过网络爬虫技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在阅读类APP平台非法传播,在涉案作品种类和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情况下,确实难以分别证明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但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行为人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
发布时间:2024.06.13 -
“自助创建网站”软件批量维权案
链接构成侵权为由,针对不同的网站经营者及建站公司,在全国提起9000余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个案诉请金额为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各地一审法院针对上述案件分别作出判决,赔偿数额总体偏高且标准不一,相关维权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相关上诉案件,在二审补充查明长沙米某信息技术公司以大规模批量诉讼获取高额收益作为其商业运营模式等事实基础上,区分类型分别作出示范性判决,对一审法院确定
发布时间:2024.08.21 -
宠物包立体设计著作权保护案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日常实用品立体造型著作权纠纷案。 基 本 案 情 李某经授权获得案涉宠物包造型的著作权独占使用许可,该宠物包亦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将与该宠物包造型图片相似的图片作为宣传图在其网店销售商品时使用。李某认为案涉宠物包造型构成美术作品,某科技公司侵害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李某案涉美术作品
发布时间: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