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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地图场景下的商标侵权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平台经济日益繁荣,商标保护在涉平台业务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保护商标权,防范侵权行为,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高德地图公司诉讼总监陈思佳以“互联网地图场景下的商标侵权”为题做主旨演讲。 一、互联地图服务的基本逻辑 在传统的纸质地图时代,大家很难想象会有品牌方认为地图上显示了某一个地理位置,就与线下的侵权行为有关。但在互联网电子地图时代,确实引发了这样的争议
发布时间:2024.12.12 -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 现将《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发布时间:2025.01.03 -
商业老字号商标商号权益司法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权利冲突主要是指,在我国由于权利产生的制度规定以及历史原因,相同或类似的权益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并在形式上均处于合法状态,而实际在行使各种相关权利时,对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从而产生冲突的现象。结合具体案件,笔者对老字号领域体现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形态作一梳理,对商业老字号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以及保护举措的后续完善阐明观点。 第一类:商标与字号的权利冲突 案例:前门老字号“恩元居
发布时间:2018.07.03 -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与各级人民法院着力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
近年来,随着商标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及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增长,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然而,少数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阻碍有正常经营需求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并将囤积的商标高价转让给使用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处长蔡琼艳指出,恶意囤积商标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发布时间:2018.10.19 -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中国商标和专利调查报告
2021年1月1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题为“中国的商标和专利:非市场因素对申请趋势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Trademarks and Patents in China: The Impact of Non-Market Factors on Filing Trends and IP Systems)报告。 报告分析了政府补贴和其他非市场因素对中国专利和商标申请率的影响,并探讨
发布时间:2021.01.22 -
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认定的独立标准
内容提要:由于缺乏独立标准,对地理标志保护语境下通用名称的判定,我国适用《商标法》一般标准导致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界分困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第一章第六节、《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拟设立之独立标准,一方面体现了通用名称本质,另一方面却受制于国际谈判多方利益的博弈,不能完全回应我国国情需求。我国应以地理标志基本功能为逻辑起点,单独
发布时间:2021.08.06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范围及侵权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 如果特定商品的确产自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除非存在相反证据证明该商品不具备地理标志要求的特定品质,否则,应当推定该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该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有权正当使用地理标志。 基本案情 原告无锡市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阳山桃农协会)诉称:桃农协会是第2016462号“陽山”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被告陈某某在拼多多电商购物平台开设的“憨孩子可爱陈”店铺内销售桃子时使用
发布时间:2025.04.10 -
一字之差!“甘甜园”被判赔甘汁园500万元!
甘汁园?甘甜园?这到底有什么区别? 甘汁园”(右侧)与“甘甜园”(左侧)部分商品比对 近日,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南京甘汁园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甘甜园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生效。 【基本案情】 1987年,原告甘汁园公司董事长蔡某某即创立了一家食品厂专注于白糖生产、销售,自2002年起在白糖、红糖等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甘汁园”字样的商标。甘汁园公司于2006年成立,此后持续
发布时间:2025.04.08 -
商家制售假冒农夫山泉瓶装水被判惩罚性赔偿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先后多次从郑某处购进其生产的假冒“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550ml瓶装饮用天然水,并在某县区域内进行销售。 2024年3月11日,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某,认为其销售假冒瓶装“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矿泉水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认为被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
江西堆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堆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堆花”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143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堆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堆花实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堆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堆花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堆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堆花实业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发布时间: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