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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作为KTV音乐著作权案件赔偿依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研究
摘 要 如何合理确定KTV音乐著作权纠纷中的侵权赔偿数额,一直是司法审判实务面临的一大难题。《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判赔额的确定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以山西高院典型案例引入,展开对KTV音乐著作权纠纷中赔偿额确定方式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接着介绍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作为KTV音乐侵权赔偿依据在司法中的实践情况,研究其法理上的可行性及效果上的必要性,找出合理确定赔偿额的方法,解决长期困扰KTV行业的版权难题
发布时间:2022.02.10 -
最高院:侵权和解后重复侵权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判决要点】 1.在本案之前,金民海曾因百佳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向原审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百佳经营部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百佳经营部在经历前案诉讼后,已明知金民海系涉案专利权人,也明知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但在前案中作出停止侵权承诺并支付赔偿款后,仍然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侵权的故意,构成重复侵权,属于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
发布时间:2023.02.15 -
约定赔偿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研究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困境之一在于赔偿数额计算基数难确定,约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约定赔偿的法律定位是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的基础。约定赔偿的性质是对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变通确定方式,范围不包含维权的合理开支,内容是对侵权损害赔偿的“一揽子约定”。约定赔偿协议原则上具有证据效力,事前约定赔偿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
发布时间:2022.11.15 -
索赔1.16亿美元!Tik Tok在美被诉商标侵权
美国东部时间3月1日消息,视频编辑公司Stitch Editing本周三对加州联邦陪审团表示,TikTok侵犯了其商标权,需支付1.16亿美元的损失作为补偿性赔偿,外加惩罚性赔偿。 Stitch Editing是一家总部位于伦敦的视频编辑公司,在美国洛杉矶设有办事处。Stitch Editing于2015在美国取得“Stitch Editing”商标权。该商标的注册范围包括编辑“音乐、电视节目
发布时间:2023.03.07 -
精细化判赔和惩罚性赔偿的探索应当立足产业现实
长期以来,在涉及网络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特别是在近年来数量较为集中涌现的短视频著作权争议中,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方式通常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酌定,极少出现适用原告损失或者被告所得进行精细化判赔计算的情况。基于业内普遍认为具体金额计算存在困难,针对这种法官直接酌定金额的做法虽然存在一些批评的声音,但是也常被认为情有可原,并逐渐形成了总体的动态平衡,在博弈过程中寻求较为理性、合理的司法定价。在
发布时间:2024.09.04 -
剧本杀企业恶意盗用他人剧本杀营利判赔36万余元
近日,原告嘉兴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朝阳法院一审认定二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且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判决二被告消除影响的同时,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原告系某知名剧本杀发行方,享有该剧本杀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著作权。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并通过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4.07.02 -
依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访问门户网站方法”专利民行交叉两案
【裁判要旨】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基本案情】 上诉人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盟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骏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9 -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司法推定研究
我国《商标法》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若要参考权利人的主张赔偿数额,前提条件有二,其一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其二,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
发布时间:2019.04.08 -
300万!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一审落槌
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身注册商标,一家外国企业来华将国内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至上海浦东法院,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外,还诉请赔偿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 2019年9月6日下午,上海浦东法院对本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侵权获利逾100万元,且其商标侵权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遂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是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
发布时间:2019.09.10 -
“和睦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和睦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闽01民初597号 二审案号:(2017)闽民终569号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428号 裁判要旨 使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及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且在实际经营中突出使用,攀附恶意明显。 广告宣传支出巨大,占营业比重很高,宣传力度强,范围广,影响大,客观上加剧了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加重了对权利人的损害,是确定赔偿
发布时间: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