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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申请与否?生物专利之惑
给专利申请人带来任何经济效益,犹如“养在深闺未人识”的“仙女”一样。 纷繁复杂的生物专利 生物专利哪些可以申请以及是否应该申请,让业内人士十分疑惑,常常争论不休,这与生物专利本身的独特性有关。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徐新明向《中国科学报》记者指出,生物专利的独特性在于,“科学发现”与“发明”的界限比较模糊。 徐新明分析,美国法院和澳大利亚法院对于同一事物的不同认知,看上去颇有玩
发布时间:2014.10.28 -
作家维权性价比低难“震慑”侵权
度大限制赔偿金额 北京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新明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从判决书来看,两案均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据,故法院对所索赔数额不予全额支持,而是参考付酬标准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的数额。从法律上来讲,两起裁定并无不当。 但他指出,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普遍调查取证难度大,“因权利人实际损失很难确定,被告实际所得又因民事案件取证手段限制,较难获得。”在他看来,原告举证责任要有,但法院不应对证据太过
发布时间:2014.03.31 -
中兴不服美法院专利侵权判决 海外专利纷争加剧
面回应中表示,中兴将就上诉两件专利判决提起上诉,就另一件专利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提起专利无效请求,已获受理。 “如果不能上诉成功,中兴不得不支付一笔专利费。”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侵权案”波澜再起 2013年1月,InterDigital分别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中兴通讯侵犯其3G/4G手机终端专利。经过一年半的337项调查,ITC于2014年
发布时间:2014.10.31 -
“康明”商标争议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894号 当事人: 原告上虞市金链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宏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第三人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影,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上虞市金链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链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发布时间:2018.12.05 -
“康明”商标撤销裁定重审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47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影,总经理。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第三人上虞市金链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宏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康明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2.05 -
“康明”商标争议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高行终字第8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金链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宏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发布时间:2018.12.05 -
“康明”商标撤销裁定重审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高行终字第10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原审第三人上虞市金链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宏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康明
发布时间:2018.12.05 -
乌鲁木齐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海娜”商标撤销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706号 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丽开·热西提,总经理。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第三人张显文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海娜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
发布时间:2018.11.28 -
“福瑞”商标异议复审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321号 当事人: 原告贺学利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莉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学贵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艳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8.12.11 -
“福瑞”商标异议复审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高行(知)终字第30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山市福瑞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学利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莉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12.11